“数”理集丨基层检察机关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

连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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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时代,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提升检察监督办案质效和监督能力,是数字技术与检察监督的“跨界融合”,是检察实践的客观发展趋势,检察机关只有牢牢把握住数字化变革时代浪潮才能开创发展新篇章。然而,基层检察院在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中,面临着诸多困境。一是数据调取阻力大,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时调取数据难度较大且调取的数据往往不齐全,甚至缺乏关键数据。二是数据调取渠道窄,数据调取工作配合机制不健全。三是基层检察人员数字思维和数字能力有待提升,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能力捉襟见肘。为破解上述困境,深入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发力。

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转变固有的就案办案思维,牢固树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检察机关应将大数据理念贯穿检察履职各领域和全过程,但需要注意的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本质仍是“法律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重在数据与业务的深度融合,为此,既要实现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办案实效,又要避免“唯数据论”的错误观念。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客观差距,获取数据不宜贪大求全,也不能把办案压力全部平摊在法律监督模型上,杜绝坐等模型自动输出线索的“等、靠、要”思想。检察机关应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和全局性谋划,充分遵循司法办案规律,构建符合本地实际、能够推动本地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跳出卷宗,走入数据,变被动式监督为主动监督,依法能动履职,掌握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的能力。

二是组建融合式、一体化、专班化办案团队。大数据法律监督涉及海量数据,不仅含有刑民交叉线索,还可能涉及司法救助、虚假诉讼、职务犯罪、公益诉讼等线索,可谓“包罗万有”,仅仅依靠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单部门各自为战的模式,难以适应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式的要求,因此要构建融合式专班化办案团队,抽调来自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乃至信息技术部门、财务会计部门的检察人员参与办案,在办案中突出“融合”,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检融合”,综合采用侦查、调查、审查“三查并举”手段,运用多学科、跨领域的理念和系统思维,增强“大数据+检察”所需求的复合能力和整体水平,打造一体化办案模式。

三是完善检察大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生命线。大数据法律监督涉及人口、出行、税务、执法等敏感信息数据,必须要采取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检察机关在调取、存储、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不可泄露性,可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各部门获取的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可公开数据可开放共享权限,提高数据的利用率。对于关键敏感数据,应设定相应权限,实行分级审批,案件办理人员在使用数据时,应事先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在大数据平台上记录使用痕迹和范围。设置安全防卫系统,通过数据审计、数据监控、风险预警等手段加强管理,堵塞数据风险漏洞。强化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管理,对各检察业务条线创建的监督模型,合理设定使用权限,确保模型使用既不相互影响又可相互借鉴,确保模型规范运行。

建立便利化数据共享机制

一是搭建检察机关大数据监督平台。为推动“数字检务”工作部署,从2018年开始,最高检陆续上线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检答网、“12309”信访数据管理系统等,可依托目前检察信息化的成效,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为支撑,持续开展检察业务大数据整理和利用,从“有数”“治数”“用数”三个方面实现数据汇聚、数据治理、数据资产利用、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建立一套低代码、高复用的数据支持平台。

二是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主要有数据摆渡、接口访问、应用访问、分布式计算等方式。以清远市检察机关为例,获取跨部门数据的方法,主要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有查阅权限的业务系统账号,通过政务外网网络登录,直接获取行政机关业务数据。该方法大大减少了与行政机关系统对接的成本。如清远市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指挥中心,通过获取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无人机智慧平台、粤平安综合网格管理服务应用平台等平台数据,实现公益诉讼案件线上案源发掘、线索线上核查、无人机线下取证全链条办理。

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成果转化应用

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就是要体现在实实在在的数字检察办案实战和监督成效上。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大数据的使命和价值也在于成果的转化。要让每一名员额检察官真正认识到大数据监督就是办案、监督本身,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检察办案的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变革。要大力推广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统一部署到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并将使用情况、成案情况、模型建立情况作为检察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以考核为方向标,推动每位检察官都能熟练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挖掘监督线索,不断强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意识和思维,提升数字检察能力和方法,积极运用大数据思维、技术,善于在办案、监督中解析数据元素、调取基础数据、构建监督模型、开展数据比对分析、输出批量监督线索、调查核实,再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最后到系统治理,实现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终极价值。要打造一体化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模式,做好基础数据库共享、模型共建推广,把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成效最大化,实现“一地突破,全域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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