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设有9条规定,内容主要规定和明确了党史审核的实施主体、审核范围、审核原则和依据、审核程序、审核时间、验收工作程序、注意事项等。《办法》以党的三个历史决议为根本遵循,以党史权威著作为依据,严格遵守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宣传口径,加强对党史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的审核把关,确保党史题材作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准确的史实,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坚决守好党史意识形态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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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涉及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茂名市涉及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茂名市涉及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工作的管理,按照中发〔2010〕10号、粤发〔2011〕8号、粤委办〔2018〕4号,以及茂发〔2014〕6号、茂办发〔2018〕1号、茂发〔2021〕6号文件相关要求,以及《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党史审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涉及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实施主体
(一)茂名市委党史研究室是对涉及党史题材作品审核把关的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全市审核把关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成立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负责人由室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为副负责人,专班成员由本系统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党史业务骨干组成,专班成员应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
第三条 涉及党史题材作品审核范围
(一)按规定须由市级党史部门审读并出具意见的各区、县级市党史正本、简明读本、简史、大事记等党史基本著作。
(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革命遗址展览、纪念场馆、文旅景点等展陈和解说词中涉及党史内容的。
(三)举办重要党史人物诞辰纪念、党史重大事件纪念或其他庆祝活动中涉及党史人物、党史事件的基本史实和重要提法、宣传报道口径的审核工作等。
(四)其他涉及党史题材的公开出版、内部发行以及融媒体的作品。
第四条 涉及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原则和依据
(一)坚持“党史姓党”,树立正确的党史观,弘扬主旋律,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
(三)严格以《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及各级党史正本、相关文件作为审核依据。
第五条 涉及党史题材作品审核程序
(一)收到送审作品后,作出以下处理:
对不属于市级党史部门审核把关范围的作品,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报室主要领导同意后复函退回;
对属于市级党史部门审核把关范围的作品,但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退回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
(二)市级单位、部门涉及党史题材作品,按规定须由市级党史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由相关单位、部门加盖公章来函送审。
各区、县级市涉及党史题材作品,须由当地各区、县级市党史部门请示送审。各区、县级市的党史正本还须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程序送审。
镇(街道)、村(社区)重点党史题材作品,按规定须由市级党史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报送各区、县级市党史部门先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级党史部门最终审定。
(三)涉及党史题材作品的审核一般采用二级审核制。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第一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并以市级党史部门的名义复函并存档,复函须附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 涉及党史题材作品审核时间
(一)各区、县级市党史正本、简明读本、简史、大事记等党史基本著作,审核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
(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革命遗址展览、纪念场馆、文旅景点等展陈内容和解说词,审核时间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市级党史部门只对大纲出具修改意见,展陈内容和解说词不作具体修改。
(三)重要党史人物诞辰纪念、党史重大事件纪念或庆祝活动中涉及党史的内容,审核时间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
(四)其他涉及党史题材的公开出版、内部发行以及融媒体的作品,审核时间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市级党史部门只对大纲出具修改意见,不对作品具体内容作修改。
第七条 涉及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后的验收工作
(一)各区、县级市党史正本、简明读本、简史、大事记等党史基本著作,正式出版后须提交10本正本至市级党史部门存档备案。
(二)红色纪念场馆、展览、纪念场馆、文旅景点等,在展板布展前须提交整体展板效果图和解说词至市级党史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须修改完毕后才能布展。
完成布展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党史部门通报情况,由市级党史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检查不合格的,须尽快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后,经市级党史部门同意,展陈才能对外开放。
(三)重要党史人物诞辰纪念、党史重大事件纪念或庆祝活动中涉及党史内容的文稿,正式印发后须提交2份文件资料至市级党史部门存档备案。
(四)其他涉及党史题材的公开出版、内部发行以及融媒体的作品,在正式定稿前须提交样品至市级党史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须尽快修改。作品成品后,要及时向市级党史部门通报情况,由市级党史部门组织人员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才能对外公开。最终成品须提交一定数量(音视频类2份、书籍类10本)至市级党史部门存档备案。
第八条 审核工作注意事项
(一)未经审核工作程序或室主要领导批准,市级党史部门科室或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直接受理审核适用本规定的作品。市级党史部门业务人员以个人名义联系并审读的作品、由个人出具审读意见的,视为违规无效并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级党史部门业务人员参与或直接征编、撰写、制作的党史题材作品,审核工作中当事人应当自行回避。
(三)审核人员提交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实事求是、言之有据,内容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修改意见、是否适合公开出版或通过审查审核等。对送审函提出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意见。
(四)审核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完成审核任务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由领导小组视情况调整审核时限或审核人员。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由市委党史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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