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坪山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最终,胡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这是2023年12月28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后,坪山法院办结的首例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醉驾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2023 年11月24日,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汽车从坪山区坑梓街道某停车场驶出,在行驶至停车场出口倒车时与停车场墙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人员报警,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胡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依法抽取血样鉴定酒精含量结果为113.5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胡某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
因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其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意见》之规定等,坪山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醉驾处罚新规”:情节轻微初犯者可从宽处理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惩治酒驾醉驾行为成效显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成为社会共识。2023年12月28日,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意见》。笔者注意到,此次“醉驾处罚新规”明确了,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是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办案法官表示,《意见》在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具体情节,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形,故法院依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办案法官称。
但这并不意味着“醉驾入刑”放宽标准。《意见》也规定了15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
法官提醒,酒后开车害人害己,广大驾驶人员要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别让酒杯碾碎你回家的路,更别让醉驾撞碎家中那盏守候的灯。
【撰文】邓子良 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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