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偷越边境为加油,省钱梦碎终获罚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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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水域相连,两地燃油价格存在一定差距,不少渔船和运输船考虑燃油成本,心存侥幸,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驾船进入香港水域加油,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国法。赤坎检察以案说法:偷越边境为加油,省钱梦碎终获罚!

案情回顾

翁某自2022年10月起担任我国某号货轮的船长。2023年1月至2月期间,翁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两次指挥船员按照其规划的临时航行路线驾驶该货船从境内驶入我国香港海域加注燃油,后驶离香港海域回到境内。

2023年11月24日,翁某因涉嫌偷越边境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赤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翁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翁某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2023年12月12日,赤坎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刑”并不等于“不罚”

对翁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即不再追究翁某偷越边境的刑事责任,但仍留有一个疑问:翁某的行为是不是不用受到任何处罚?

答案是否定的。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刑事案件结案后,赤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该案后,向主管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2024年2月4日,主管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翁某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送达翁某后,其已足额缴纳了罚款。

检察官提醒

航道千万条,守法第一条。交通运输工具驶离口岸、指定地点或者抵达口岸、指定地点,务必主动申报,按规定办理边防检查手续。维护国(边)境秩序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每名公民都应遵守国家边境法律法规,出入国(边)境要履行合法手续,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偷越边境,否则将会面临牢狱之灾和经济上的重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来源:赤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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