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车好好跑着网约车业务呢
突然就被告知无证运营
这是怎么回事?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某公司是否负有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的义务。
虽然案涉合同未约定被告通某公司负有办理运输证的义务,但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且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上规定的“交易习惯”,除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外,还包括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根据相关部门对于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由车辆所有人提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被告通某公司作为出租方,旗下有众多车辆用于网约车运营,其为原告提供了租赁车辆,推荐了网约车平台并由被告工作人员对接原告的网约车业务运营维护,故被告作为从业者,对于以上管理规定应当知晓并遵守。根据上述管理规定,网约车运输证仅能由车辆所有人申请办理,因此只有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被告能够申请办理该证,原告无法自行申请办理。
此外,被告在庭审时亦陈述其于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案涉车辆的网约车运输证正在申办过程中,说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网约车行业应由车辆所有人配合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这一交易习惯。被告作为从事网约车相关行业的企业,应当遵照相关管理规定合法、合规运营业务,其应当为网约车驾驶人员配备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营车辆。
因此,结合相关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被告通某公司负有办理案涉车辆网约车运输证的义务,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办理该证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办理,以让原告能够在合规的前提下正常运营网约车业务。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为案涉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构成违约。因双方事实上已解除租赁合同,双方间未转化为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已支付的车辆首付款17800元,被告应予返还。加上被告应补偿原告的营运利润,再扣除原告应赔偿被告的车辆维修费用后,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5422元。
法官说法
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需要“三证”,即网约车平台需要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驾驶员需要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相关车辆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如果驾驶员选择租赁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请注意核实租赁车辆是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如未取得上述证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从事网约车租赁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管理规定,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有时车辆出租人为了规避合同风险,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其负有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的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应根据交易习惯、相关管理规定、车辆的所有权归属等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确认出租人是否负有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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