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说“法”】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朋友,发生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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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互相借用车辆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借车前,你有没有想过,借车的朋友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万一朋友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A、B、C三人系朋友关系,B和C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A名下有闲置汽车一辆借给B使用,后因两人发生矛盾,B便委托C将车辆还给A。C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C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C追偿。经法院判决,C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垫付款后,与B、A二人协商分摊赔偿款事宜,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C诉至法院,要求B和A二人支付其垫付的事故赔偿款。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其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B,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将案涉车辆交付给B占有后,B应对该机动车上路行驶负有与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但B又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C驾驶,其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C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赔付责任,A和B未尽到对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注意义务,致使案涉车辆由无驾驶资格的C驾驶,故法院酌定A和B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国融律师点评

好友借车谨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建议车主出借车辆前要进行“三查”。

1、查车。要检查车辆相关保险是否齐全,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制动、刹车、轮胎、电瓶、灯光等系统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

2、查证。检查借车人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出借车辆相符,明确要求借车人安全驾驶,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

3、查人。检查借车人有没有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从而判断借车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是否符合安全驾驶要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坤哥有话讲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要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不将车辆出借给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员,这样做既是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港口发布编辑部

一审:邓淑芬 刘睿 陈伟成

二审:吴君嫦

三审:叶蔚

终审:苏嘉威

稿件来源:港口镇普法办、港口镇法学会、港口司法所、坤哥调解工作室,部分素材来源:法治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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