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小心“惹火上身”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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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烟火处,年味渐浓时。”放烟花、燃鞭炮、迎新年,是中国传统民间风俗,也是人民对来年美好生活的期许,随着年关将至,群众的购买需求日趋增多,但需注意的是,由于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具有极大安全隐患,个人或企业未经许可,无论运输、储存还是销售,均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龙岗区检察院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春节前后应当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避免“惹火上身”,确保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

【案情简介】

2022年,某公司负责人曾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租下龙岗某工业区的厂房作为非法储存烟花的仓库,并违法从事打包、运输烟花等活动。

截至案发,曾某已在仓库内储存了370箱手持烟花(电光花)。检察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积极履职、主动走访涉案仓库所在情况,发现该仓库附近有大小公司、作坊等几十家,前后侧方均有作为员工宿舍的楼栋,存储场所未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根据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的意见,该仓库并不符合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准,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条件,可能引起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023年,龙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曾某向龙岗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随后作出判决,判决全部采纳龙岗区检察院量刑建议,以曾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一旦发生意外,将引发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临近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越来越多,生产者和有关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给人间“烟火气”装上“安全阀”,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否则可能触及法律,甚至受到刑事处罚。广大群众在采购烟花爆竹时,应到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并在指定燃放地点,严格按照说明进行操作,做到安全、文明燃放,防患于未然;如发现身边存在违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经营行为、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

最后,在龙年即将来临之际,龙检君预祝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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