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预警 | 最高法发布第39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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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法发布第39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

  【合规资讯】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9批共八件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等各个领域,涉及集成电路布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务重点难点问题。(资讯分类:境内,知识产权;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情况进行内部审核,重点考察是否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登记申请,专有权的保护范围是否与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一致,是否能够对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二是落实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中的保密要求,通过限制访问权限、加密文件、控制信息流向以及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接触和处理集成电路的机密信息,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三是在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合同中,明确规定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责任,确保合同中包含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条款,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使用或泄露,并约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以强化合同的执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法院判决我国首例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侵权案

  【合规资讯】

  12月20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公布我国首例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判决。被告三某公司向第三方数据公司购买含原告光某公司在内多家摩托车企业每次出口报关详情信息,包括出口目的地、规格型号、排量、美元单价、美元总价、申报数量等21项具体项目。法院认为,被告三某公司明知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应当与第三方数据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判决三某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资讯分类:境内,数据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资讯来源: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在参与数据交易时:一是梳理数据标的来源途径,如直接收集、从第三方购买、从公开渠道爬取等,针对从第三方购买的数据,有必要签订采购协议,明确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数据提供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检验数据标的的合法性,确定数据标的中不存在禁止或限制采集类数据,不包含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和违反科技伦理治理规定的内容;三是审查数据交易标的其他侵权风险,判断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某医药公司全资子公司因垄断被罚没约4.62亿元

  【合规资讯】

  12月19日,某医药公司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因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罚没合计4.62亿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医药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高价行为。 (资讯分类:境内,反垄断;资讯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决策分析小组,对涉及定价、合并收购等具有潜在反垄断风险的议题进行评估分析,保证决策依据的科学性。妥善保存决策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讨论记录,确保决策程序的透明性;二是建立透明、公正的定价政策,明确定价的依据和参考因素,例如政策要求、成本加成、市场定价、竞争定价等。涉及重大价格调整或与竞争对手存在潜在关联的定价决策,应经过高级管理层或专门决策机构的审查和批准;三是完善价格调整公开机制,在进行价格调整之前,提前向客户、供应商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告知,公示价格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幅度。

  四、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12月18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金融、知产等各个审判领域,其中不乏涉及数据流通、算法应用等前沿问题的案件,如设定相同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案、设置强制弹窗广告认定案、利用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盗版题库的认定案。(资讯分类:境内;资讯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在开发和运营过程中,制定符合要求的、独立成文的隐私政策,在首次使用系统等时,通过弹窗、单独列示等明显提示,提醒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确保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是健全广告SDK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向用户披露具体SDK产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情况,在用户确认同意《隐私政策》之后,再引入的第三方SDK确保广告SDK的使用符合要求;三是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妥善利用技术手段和新型算法,保障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得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得设定强制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不得以好评前置、负面评价后置等方式不正当干预搜索引擎检索结果。

【声明】

  1.本期信息内容由深圳市司法局编辑发布,由深圳市鹏城法律合规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持,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2.本期信息仅做分享与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3.企业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经营管理的决定前,建议咨询合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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