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被辅警铐到派出所,知法犯法理应受罚 | 快评

南方周末
+订阅

这些辅警以及他们的带队民警违反了那么多法规,是因为他们不懂法,不知道有这些规定吗?恐怕不是。

辛省志

责任编辑 | 陈斌

实习律师被辅警背铐到派出所的热点事件以两名民警被处分、两名辅警被开除而告一段落。

据大河报报道,近日,一篇《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背铐至派出所》的文章在社交网络成为热点。被铐走的是一名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实习律师小柴(化名)。根据他的文章,1月30日,他到某地出差,正常登记入住酒店。晚上10点左右,一群自称是警察的人闯入房间,要求小柴和朋友出示身份证。当小柴要求他们出示证件时,他们情绪激动,大吼大叫“你有什么资格要求我们出示证件?”“我们穿这身衣服就是有资格强制检查你”。当再次提出查看证件的要求后,小柴被他们用手铐反铐,推搡到了派出所。而在派出所,值班的两名警察中也有一人声称警察证放在了家里,现在拿不出来,所以暂时做不了笔录(法规要求做笔录必须有两名警察在场)。这位忘带警官证的民警还表示,“笔录你爱做不做,不做滚一边去,不做你就关着!”

“你有什么资格要求我们出示证件?”“笔录爱做不做,不做你就关着!”,把某些基层执法人员的蛮横表现得淋漓尽致。

这位实习律师在文章中并没有点明事情发生的地点,而是用了虚构的地名。但山东菏泽市公安局2月2日发布通报,称该局牡丹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经研究,对派出所当日值班负责人窦某喜予以诫勉处分,对处警民警张某予以记过处分,对涉事两名辅警晁某亮、聂某予以辞退。

菏泽警方的通报,将这一事件中民警、辅警的主要错误说得很清楚了,一是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二是违规使用警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警察查验公民的身份证,应该主动出示证件。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民警遇有5种情形之一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这些法律法规清楚明白,民警在执行职务时,一般要随身携带警察证并主动出示。而身份证法更是专门规定,民警要查验身份证之前,应该出示执法证件。

而在这一事件中,这些自称警察的人并没有主动出示警察证,当实习律师要求查看他们证件的时候,他们仍然不出示,还恼羞成怒,将实习律师铐到了派出所,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还要指出的一点是,穿着警服是否足以证明警察身份,不用出示警察证?这一点在法律上其实是有争议的。近年来,发生过多次公众要求执法民警出示警察证的事件,公安部门一再强调,制式警服就是警察的标志之一,穿着制式警服足以证明警察身份,不必出示警察证。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或许是警察法中规定民警应“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或者”一词,意味着“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可以替代“持有人民警察证件”,而制式警服中的警徽、警号等,就是警察标志。2008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但是,警察法这一条文制定于1995年,当时中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警察证件。2006年,公安部首次向全国公安民警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并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安民警将持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依法执行公务。公安部为此专门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也特别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这一条文在此后多次修订的警察证使用规定中都保留了。而2003年制定的身份证法对民警查验身份证的程序要求是“经出示执法证件”,并没有“人民警察标志”可以替代“执法证件”的表述。可见,新的法律规定的精神,是要求民警在执法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不能认为制式警服可以替代警察证。2008年公安部制定的“盘查规范”,至少在查验身份证时,与身份证法的规定不符。

不过,即使承认制式警服可以证明民警身份,实习律师被铐事件中,警方也是有问题的。因为闯入律师房间“执法”的,并没有正式的民警,都是辅警。其实也正是因为他们穿的都是辅警制服,而非制式警服,律师才要求他们出示警察证。这也就引出了事件中警方另一个主要的错误:辅警单独执法且违规保管、使用警械。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通过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警务辅助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更重要的是,条例明确规定,辅警不得“保管和使用武器、警械”。而在这一事件中,闯入房间要查身份证的,全都是辅警,没有一名正式民警,违反了辅警不能独立执法的规定。而在身份受到挑战后,辅警又拿出手铐将律师铐走,更明显违反了辅警不能保管和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因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手铐属于约束性警械,正式民警使用手铐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执行特定任务,且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这些警械,辅警都是不能保管和使用的。

这些辅警以及他们的带队民警违反了那么多法规,是因为他们不懂法,不知道有这些规定吗?山东省公安辅警条例是2022年通过并自当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全省的公安系统必然会组织学习贯彻,仅仅一年多时间就把条例内容忘得精光,恐怕是不可能的。实习律师小柴也说,他的文章火了之后,收到全国各地很多人的私信,说自己也遭遇过类似的情形。可见这不是个案,总不能有那么多地方的民警、辅警都不懂法吧?

如果明知这些规定还如此执法,那只能说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可能在有些人眼里,法律规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权力,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即使只是辅警,但有了一个“警”字,只要穿上那身制服,就有了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而民众根本“没有资格”要求他们证明自己的身份。

这种权力的蛮横和跋扈,在其他“执法”部门其实也不少见。比如浙江桐乡要求沿街药店撕掉玻璃窗上粘贴的店名否则“格杀勿论”的“市容巡查”人员,比如山西吕梁撕毁货车司机超限运输证的“治超员”,比如广西贺州用警棍将电动车驾驶者狠狠砸倒在地的交警,等等等等。

实习律师被铐事件引起关注后,菏泽市公安局主动承认事发于自己的辖区,并迅速对相关人员作出了严厉的处罚,态度可以说还是不错的。但问题的关键,是要让约束权力的法定程序,成为每一个执法者主动遵守的信条,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才可能避免下一次“舆情”。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校对 胡晓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