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心!结婚10余年,孩子非亲生?婚姻关系中这些法律问题要知道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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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6年,发现3个孩子都不是自己亲生的?江西的陈先生将妻子俞某和疑似“第三者”吴某告上了法庭。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据德兴市人民法院消息,2023年12月28日,陈先生诉俞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开庭。

一日夫妻百日恩

在婚姻关系中

有哪些法律问题

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呢?

本期,我们邀请

佛山市律师协会徐嘉欣律师为大家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用?除此之外还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如果男方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则男方对该非亲生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男方因误以为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而履行了抚养义务所支付的抚养费用,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偿付男方因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用损失。除此外,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因为女方隐瞒、欺骗男方关于子女非亲生的事实,女方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侵害了男方的人格权益,从而造成男方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男方有权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五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出轨或重婚,另一方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出轨或重婚的,另一方可以主张以下权益:

1.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出轨或重婚的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发红包、转款、购置房产等财物、或将夫妻共同房产等财物转名至“第三者”名下的,该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其收取红包、转款、购置物出资、房产等财产。

2.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如果一方出轨或重婚,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为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

3.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除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以外,无过错方不可以单独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达成离婚协议且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可依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协议,需要通过法院诉讼处理的,在离婚诉讼中,由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无过错方需要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由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如无过错方同意离婚,则无过错方需要在同一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亦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需要另行单独提起诉讼。

4.如果婚姻过错方与“第三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一般情况下,无过错方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提醒注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一方出轨或重婚的,需要注意收集及保留相关的证据,如银行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股票、基金等财产,相关转款记录,保证书、悔过书,合法取得的照片、录像,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前未进行财产公证,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何判定?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婚前财产必须进行财产公证。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婚前个人财产的分割。但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因赠与、投资、经营等情况(比如婚前个人股票婚后进行买卖交易、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收益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将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除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优先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定,比如父母抚养子女的基本条件;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父母的日常生活习惯;父母是否有不适宜与子女生活的行为或疾病;父母是否还有其他子女、是否丧失生育能力等等情形。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若父母双方协议且不存在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或者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父亲有权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产证上有无双方名字对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有影响?如果房子为婚前购置,但婚后继续偿还房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是可以对婚内取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如果双方有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财产的权属按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内财产签订协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无论是否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双方均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伪造债务、出轨或婚外情等过错情形的,无论房产证上是否登记双方名字,对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不受影响的。但有些地区在办理房产转移过户时,若房产证仅写一方名字的,仅需登记方到场办理,其配偶不需要到场,所以,为避免一方私下转移房产的情形,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的,尽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如果房产在婚前由一方出资首期款购置,且登记在首期款出资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继续偿还房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能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的,则按约定履行;如无法达成协议约定的,一般情况下,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产尚有清偿的剩余房贷,为登记方个人债务,由登记方负责清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个人存的私房钱,在离婚时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离婚时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

个人存的“私房钱”,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如果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需要分割。比如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一方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工伤等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载明只归一方继承的财产、赠与合同载明只归一方受赠的财产、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需要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负债且另一方不知情的,需要考虑债务的合法性、债务是否为婚内夫妻共同所用、另一方是否事后追认。如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将不受法律保护。在债务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事后追认(比如主动偿还债务、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等),或者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均需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上述的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负责清偿的,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非负债一方向善意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据离婚时的协议约定要求负债方返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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