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女孩被杀”“大火烧死十多人”...网警:全是谣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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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

造谣成本低,网络影响坏

造谣“文采”不够

“科技硬活”来凑

AI写作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提高效率。然而,有人却利用AI写作工具编造谣言,企图以此获利。

网民王某发现,在某APP上参加发布作品赚取佣金活动,只要流量达标便有奖励。但因文章质量不够吸引眼球,王某始终处于“零收入状态”。

于是,他开始使用AI题词功能编造文字:输入“杀人、失踪”等敏感字眼,附以时间地点,让系统自动生成足够“精彩”、博眼球的文章。

王某连续用这个办法编写并发布了7篇文章,总播放量迅速达到了近3000次。

这类文章误导读者以为这些事就发生在本地,谣言被大量传播,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王某处以罚款,同时责令删除相关谣言。

广东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2023年12月起,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

广东公安机关积极响应、迅速行动,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严打高压态势,全力整治网络乱象。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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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冯某恶意捏造“某公司骗取投资人资金”网络谣言案

广州网民冯某为博取点赞和关注,在某平台发布某公司活动视频,并虚构添加“公司榨干他人血汗钱”“企业某些人有没有成为帮凶,骗取投资人的钱”等文字。该信息发布后,引起网民高度关注,严重影响相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警告的处罚。

二、汤某某编造“西藏阿里献血事件”网络谣言案

汕头网民汤某某为吸引眼球、获得私利,编造、发布“阿里地区红十字会6.10假血浆事件调查揭晓,涉事女干部曝光”等虚假信息。该谣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三、郑某某编造“女朋友要跳楼自杀”网络谣言案

惠州网民郑某某与女朋友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因无法找到其女朋友,便在网上编造发布其女朋友要跳楼自杀的虚假信息,以此让公安机关或群众帮忙寻找。该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四、余某某编造“某学校篮球场偷小孩事件”网络谣言案

惠州网民余某某为博取关注,吸引眼球,故意在网上编造惠州市惠城区某学校篮球场发生偷小孩子事件,并通过某新闻平台公开发布。该谣言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五、刘某某编造“东莞大火烧死十多人”网络谣言案

东莞网民刘某某为吸引流量,拍摄了一个厂房起火视频并故意编造“东莞发生大火灾,死亡十多人”的虚假信息,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该谣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六、黄某某编造“江门2名女子被强奸”网络谣言案

江门网民黄某某为博取流量,增加关注度,故意在某平台发布“江门2名女子被强奸”的虚假信息。该谣言信息虚构事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七、庄某某编造“开发区有失踪女孩在垃圾桶里被杀”网络谣言案

湛江网民庄某某为吸引眼球,编造“硇洲南港小学有失踪女孩在垃圾桶里被杀”虚假信息。该谣言信息引发网民热议、转发,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八、吴某某编造“八台车连撞基本上全是女司机”网络谣言案

清远网民吴某某为吸引流量,增加关注度,故意编造“八台车连撞基本上全是女司机”的虚假文字视频信息,并通过网络视频平台公开发布。该谣言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九、林某某对郭某某实施网络暴力案

汕头网民林某某为报复女友郭某某与其分手,编造“郭某某自己有老公、到处和情人秀恩爱”等虚假信息,并附上郭某某的裸照及聊天记录发布到微信群,实施网暴。相关信息引发网民热议、转发,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十、李某某对梁某某实施网络暴力案

云浮网民李某某为博取关注,编造“梁某某是按摩技师兼卖淫,新兴共享单车,谁有钱给就跟谁睡”虚假文字信息,并附上梁某某个人信息及生活图片,通过朋友圈、某平台等公开发布,实施网暴。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常识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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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

请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

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广东网警、黑龙江网警

编辑:T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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