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斗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明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明、罗某宝、邝某立有期徒刑三年不等,追缴违法所得8.5万余元,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共220万余元,同时要求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费用4.3万余元。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某明、罗某宝、邝某立为获取利益,合伙租用位于珠海市斗门区X582县道某墓园门口西侧山坳的空地,非法倾倒固体废物2.1万余吨,后被有关部门发现查处。经鉴定,倾倒的固体废物以生活垃圾为主,混有少量建筑垃圾;倾倒地块的土壤污染超出基线水平,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
案发后,刘某明等3人未及时清理涉案垃圾,导致多次出现垃圾自燃、垃圾渗滤液流出等情况,生态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减少涉案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地相关部门及时对2.1万余吨涉案垃圾进行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支出相关费用400余万元,但该费用未能依法追回。
掌握该案件线索后,斗门区检察院及时调查核实,查明刘某明等3人倾倒的垃圾以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为主,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涉案3人既不及时清理涉案垃圾也不向相关部门支付应急处置等费用,让公共资产为其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对此,斗门区检察院认为应同时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遂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故斗门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明等3人污染环境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经一、二审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如上判决。
生态环境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碧水蓝天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提醒大家,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特别是含有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有毒物质垃圾,否则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会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九条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会议针对如何准确认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办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的案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斗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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