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的法律中,是这么表述的:“It is not illegal to take photographs or video footage in public places unless it is for criminal or terrorist purposes.”意思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照片或录像并不违法,除非是出于犯罪或恐怖主义目的。也就是说,只要能被人看到或理论上能被人看到的地方,在肉眼能合法看到的地方所拍摄的照片都不算隐私照片。当然,裙底这种眼睛看不到的地方肯定不能拍。此外,如果用于营利,也会侵犯肖像权。
刘远举
责任编辑 | 陈斌
近日,网上热传一个视频,一个网红英国钢琴家,在直播街头演奏时拍到了一群围观的中国人。这群中国人要求删除,遭拒后报警。英国警方表示,这是在公共区域拍摄,警方无权干预。
在英国的法律中,是这么表述的:“It is not illegal to take photographs or video footage in public places unless it is for criminal or terrorist purposes.”意思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照片或录像并不违法,除非是出于犯罪或恐怖主义目的。也就是说,只要能被人看到或理论上能被人看到的地方,在肉眼能合法看到的地方所拍摄的照片都不算隐私照片。当然,裙底这种眼睛看不到的地方肯定不能拍。此外,如果用于营利,也会侵犯肖像权。
其实,在英国发生的事情,在中国也经常遇到。现在公共场所的偷拍,是网上争议的一个大类,时不时有女性声称被偷拍并报警,有些其实就是误会甚至诬告。那么偷拍,这里指公共场所正常角度的拍摄,构成侵犯肖像权吗?
中国的法律和英国的法律有所不同。
此前,中国的法律规定是,用于牟利,就涉嫌侵犯肖像权。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收紧了约束,其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的肖像,凡是可以被认出来,即为肖像。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嫌疑人发“通缉令”,不算在内,偷偷拍摄,实质是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涉嫌侵犯肖像权。至于放到网上,修改图片,做成表情包,更需要同意,不管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有丑化,恶意侮辱、玷污、毁损、污损他人肖像,或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还会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这个规定,相比之前的法律规定,去掉了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同意,就不能使用肖像。新规使得商业图库在合规上更加变得谨慎,笔者是视觉中国的签约摄影师,凡是相片上有可识别的人,一定要同时上传肖像权授权书。但与此同时,民法典进一步收紧了侵犯肖像权的规定,也导致现在网上关于“偷拍”的争议变得多起来。
不过,法律对于侵犯肖像权,保护力度并不大。中国对于侵害肖像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被拍摄的人,可以请求交出胶卷,删除相片,除去陈列等,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在地铁中,看到人拍你,或走在街上被长焦镜头拍了,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对方删掉。但是,也仅仅是删掉。报警,警察来了,勒令删除,被拒绝,如果不以寻衅滋事立案,那么,警察可以做的是要求身份,供受害者走进一步的法律途径。
为什么法律保护不如一些人想象的那么“严格”?这是因为法律必须有自己内在逻辑,要考虑到社会的多个方面。
一方面是被拍的损失很小。在公共场所被正常角度拍摄,没有损失。一直不知道和没有被拍没区别。另一方面,不妨反过来想,在故宫,大家都在拍照,难免会拍到别人;或者走路,走到别人镜头去了,这时有个人要求拍到他的人给10元,不然就要让他检查相机,并删除,不然,根据一个假设更严格的法律,他就可以送人去拘留。显然,这会乱套。
但在实际执行中,侵犯肖像权这一“小事”被扩大化了,在公共场所拍到陌生人,往往会被扩大化、加大力度执行,上升到侵犯隐私,甚至被拘留。
侵犯肖像权和偷拍隐私,是有严格区别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隐私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私人信息,如个人情况,病历、三围、财产状况等;私人活动,如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等;私人领域,也称私人空间,指个人隐秘部位,以及个人日记、居室等。不过,刑法中有关于隐私的规定,却没有拍摄隐私的规定。
1960年代初,各国所遵循的隐私界定原则是“隐私止于屋门之前”,即隐私主要集中于对家庭内私密的保护,而公共场所“不被认为存在合法的隐私”。但现在手机无处不在,微型摄像头泛滥,隐私观念也在演进。
1980年代,美国法学家麦克鲁格提出“隐私合理期待”观点。简单地说,你自己要先藏,只有在公共场所有藏的动作、行为,有“隐”的意思表达,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隐私。
裙底显然属于隐私的合理期待范围,如果在鞋子里藏镜头,显然是偷拍隐私。穿了低胸装,逼近了从头顶往下拍,显然是侵犯隐私,但是,一个女生坐在地铁座位上,男生站着,目光自然能看到,自然也不存在“隐私的合理期待”。
但是,此时肖像权仍然存在,如果发现被拍摄,可以要求对方删除。非礼勿“拍”,也属于一种不道德、不体面的行为,警方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但严格地说,这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因此,不应该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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