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7月12日,佛山市三水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佛山市三水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06月27日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生产车间1的巡检工区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高温,生产车间1的收卷工区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总尘(其他粉尘);生产车间2的巡检工区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丙烯酸甲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高温,生产车间2的收卷工区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总尘(其他粉尘)。但检测报告中“粉尘检测结果报告单”的“采样地点/对象”栏却未见巡检工位和巡检工。经进一步现场核查,佛山市三水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确实有两个生产车间,且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反映两个生产车间巡检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不完全相同的。经询问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表示巡检工负责生产线中梳理化学纤维、无纺布成型、烘干操作台操作及成品收卷区域的巡检,因而工作中巡检工会接触到粉尘危害因素。卫生监督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2进行现场检查,亦在烘干机操作台面上积聚有白色粉尘、在成型机的内可见有粉尘积聚。
经对向佛山市三水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核查发现,其在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开展了现场调查,其中有《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表三份,其中第一份表的岗位(工种)为喂料工,工作地点为生产车间;第二份表的岗位(工种)为收卷工,工作地点为生产车间;第三份表的岗位(工种)为巡检工,工作地点为生产车间,工作内容为巡检。但在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时,在《用人单位现场调查表》中记录的劳动者工作的地点仅填写为“生产车间”,且调查表的内容未体现喂料工、收卷工及巡检工的具体工作地点,也未体现巡检工的具体工作内容。其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未包括喂料工、收卷工的工作地点,未包括巡检工的工作地点、停留时间及工作内容不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第七条第二项第四目的相关要求。同时,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亦未对巡检工位的总尘(其他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不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7.2.1工作场所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至少应设置1个采样点的要求。
综上,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6月在佛山市三水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该行为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经查询广东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国家卫生健康监督报告信息系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属于初次违法,依法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两天未缴交罚款,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其进行加处罚款。2023年12月11日,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的缴纳义务,并完成了违法行为的整改,案件结案。
卫监释法
1.延伸监管,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本案属于卫生监督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延伸监督执法,将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通过将用人单位现场情况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进行比对分析,卫生监督员能及时识别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可能存在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质量。卫生执法人员在向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时,该名负责人委屈的表示,这次处罚是因为卫生执法人员检查用人单位时通过延伸监管发现的,认为检测公司纯属躺枪。卫生执法人员当即严肃地向该负责人再次开展普法教育,明确违反行为的性质。而该名负责人后来也认识到他们公司存在的问题,并表态将认真落实好整改。
2.突出专业,强化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本案中,对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充分凸显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性强的特点。卫生监督员不仅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还应掌握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标准、规范。这样在开展用人单位现场检查时,通过延伸监管,才能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检查时方能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执法效能。本案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用人单位现场调查时,对于调查劳动者工作的地点填写为生产车间,对巡检工的工作内容填写为巡检,对巡检工在各个具体工作区域的停留时间均不明确。但执法人员没有盲目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调查结论,通过详细的现场核查,最终发现该检测技术服务公司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
3.保障权益,优化加处罚款程序设置。本案中,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存在逾期两日缴纳罚款,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在经历加处罚款催告后,经审批下达了《加处罚款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更加体现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7.2.1工作场所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至少应设置1个采样点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中规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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