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蚬,珠海3人获刑

南方+ 记者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让鱼类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珠海市内河水域禁渔期。然而,一些人却为了取得丰厚的利润,不惜违反禁渔规定,冒险非法捕捞。

2022年4月18日凌晨,珠海市公安局水域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巡逻至珠海九洲岛附近水域时,发现梁某和叶某2名男子正驾驶非法改装的渔船,进行吸蚬作业。民警立马上前制止,并告知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随后将其带回支队进行调查。

民警调查时发现,梁某和叶某是在其老板李某的授意下,明知已经进入禁渔期,还多次驾驶非法改装的渔船,以牟利为目的,在珠海九洲岛附近水域累计吸蚬30.06吨。

经相关机构鉴定,二人使用的吸蚬渔具为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种类为蓝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5150元。

多次非法捕捞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珠海市斗门区“法检”两院出手,让其偿还“生态债”。

诉前,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斗门区人民法院积极对接,在案件移送程序等方面达成共识,在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上形成合力,为本非法捕捞案高效审结奠定基础。

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就三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梁某、叶某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梁某、叶某受雇参加非法捕捞,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考虑到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李某自首、梁某曾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叶某系累犯等量刑情节,2023年12月27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梁某犯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另外,三人需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75150元。

南方+记者 王韶江

编辑 刘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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