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刻印章,误入刑途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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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常常作为单位文件、个人证明、办理业务、合同等重要凭证出现,其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印章或随意冒用。但总有胆大之人,为牟一己私利,伪造公司印章,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林某向苏某、傅某承租八间商铺。因办理承租商铺的工商营业执照需要使用英德某事业单位的公章,随后林某到英德市某刻章店按照承租商铺的房产证信息刻了一枚印有“英德市某事业单位”字样的圆形印章,并使用该公章在相关的租赁合同上盖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收取租户资金。

案发后,民警经搜查后查获到该圆形印章。经相关部门核实,英德某事业单位自成立以来只使用过该事业单位名称印文内容的印章,从没报备使用过查获的圆形印章。经调查,使用假印章的店铺共有11间。

裁判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伪造英德某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由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扣在案的假印章一枚,是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销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国家将刻字业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以防不法人员私刻印章进行违法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应秉持诚信原则,坚决抵制假章假证,切莫以身试法,在日常生活中碰到公章证件多留个心眼,提高警惕性,通过多方渠道查证核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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