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消费券用来“套现”?这羊毛可薅不得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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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市场经济活力,各地政府推出不同形式的电子消费券以促进消费,但有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消费券借机敛财,通过“倒卖”“套现”的方式意图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6月,陈某、王某、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由谭某组织大量人员通过非法软件更改IP地址,从而大批量领取中山市商务局分批投放的“满100-20”的消费券。在陈某作为店长的某大型超市内,陈某提供收款码并与王某进行结算,整个过程并未产生实物交付。据统计,陈某、王某、谭某以货物空转的形式完成了三方的资金流转,核销消费券约7288张,非法套现及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约人民币145760元。中山市审计局审计发现上述超市补贴消费异常后,联系中山市商务局终止支付政府补贴给相关超市,因此未造成实际损失。

2023年11月2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王某、谭某涉嫌诈骗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谭某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庭审现场

检察官温馨提示

政府发放消费券,旨在“让利于民”,拉动经济增长、促进消费。违规使用政府消费券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还给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相关平台要不断升级技术检测和风险防控手段,加强对申领消费券人员、实施消费券抵扣的商家进行监管。同时,广大群众切莫违反相关规定,要合理使用政府消费券,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中山一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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