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消防联合多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仍然有市民把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带进楼内放置、充电,这种做法不仅危险还将会受到处罚。
9月20日晚,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在龙岗区开展消防夜查行动时,发现平湖街道任屋新村8号1楼有电动自行车入室充电的违法行为,依照《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予以电动自行车车主余某200元的处罚,并要求责令整改。
9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多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放设施建设”联合执法行动,在执法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金井路56号居安公馆某户存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的行为,该住户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8月5日20时许,王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龙华区观澜街道惠民一路的家中充电,8月6日2时许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自燃,引发起火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王某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撰文】李丹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