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造谣成“老夫少妻”!解码一场站在舆论浪尖上的审判

东莞政法
+订阅

近日

羊城晚报推出

《解码办案 听法官讲故事》栏目

首期推出的是东莞第一法院

《经办法官解码祖孙合照

被造谣成“老夫少妻”案:

一场站在舆论浪尖上的审判》

《羊城晚报》1月15日A4版

以下视频来源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法官徐涛所办的案件中,这一宗格外特别——

妙龄女子本是和外公的合影却被造谣成“老夫少妻”合照,共产生约4.7亿次阅读量,在网络的口诛笔伐中颠覆了社会主流婚恋观、冲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于2023年9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在数亿双眼睛的聚焦下,办案如何体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主题?判决怎样践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这一社会共识?身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官,徐涛面临考验。

当舆论的喧嚣声褪去,回首这场站在舆论浪尖上的审判,它留下了哪些沉甸甸的警示和思考?

走进舆论旋涡:“造谣”案来到法院

平时喜欢在网络上记录生活的沈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与外公的合影被他人盗图后,竟被冠上“老夫少妻”的噱头引爆网络。

2021年11月19日,网友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沈女士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下载有关图片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帖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内容。

“大约在2018年,我注册了今日头条账号,用来浏览新闻。2021年10月左右,我开始学着发送一些自己工作及身边事的微头条,但圈不了多少粉丝,吸粉速度不是很理想。之后我改变了思路,开始在小红书里寻找一些名车及美女的图片,根据平台比较热门的文章格式编写一些小故事并加上图片发到微头条里。”当时在东莞做房地产中介工作的吴某某回忆。

“2021年11月19日凌晨,我在睡觉前上网时看到一张年纪大的男人与一个比较年轻的美女一起拍照(的照片),当时没看内容,只将图片保存下来,之后我就开始编写内容,看到图片中的男子身穿的衣服比较像有钱的企业家,图片中的美女像广西人,于是编写了‘东莞清溪成功的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美女’等信息发到微头条中。”吴某某说。

当晚,沈女士发现自己与外公的合照竟被造谣成“老夫少妻”后,找到吴某某的账号,私信称其是“当事人”,并表示“要去告你”。

“当时我很害怕,没有回复她。第二天,我同事转发抖音给我,内容就是‘老夫少妻’的帖文,问是不是我发的,我没有回复,心里更加害怕,马上删除。”吴某某说。

一石激起千层浪。吴某某的帖文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女士的肆意谩骂、诋毁。此事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吴某某随后被抓获归案。2022年6月,案件来到了法院。

站在舆论的浪尖上,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怎么审、如何判?

拨开舆论迷雾:审判难点怎么断?

“我们当时收案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提起公诉程序合不合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了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需要确定本案适用公诉程序合不合规定。”徐涛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能否认定它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进而适用公诉程序?合议庭最后认为,秩序不单是实体的秩序,还包括网络秩序,该案在网络上以不特定对象为侵害目标,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价,社会影响恶劣,也破坏了广大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安全感,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合乎规定,于是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徐涛介绍。

“办案中的另一个难点是,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定诽谤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徐涛说,“被告人在网络上针对不特定对象作案,作案动机较为随意,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较为相符,从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如果定寻衅滋事罪,偏向于评价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合议庭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出于保护被害人的人格角度,认为定诽谤罪比较准确。寻衅滋事罪只是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但诽谤罪不单评价了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评价了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名誉、人格权的侵害。”

2022年9月,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传递舆论导向:“按键伤人”不可取

被告人吴某某没有上诉,判决随后生效。不过,吴某某在整个事件中的表现,还是让徐涛有些感慨。

“公安机关带吴某某指认现场时,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大事’。”徐涛说。

结合该案判决,徐涛分析,传统的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可以迅速引发大规模的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还会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徐涛说,“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还向社会传导出一个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

来源:羊城晚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