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四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地豆中队
联合辖区派出所
迅速侦破一起交通事故逃逸案
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依法处理肇事司机
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当日,驾驶人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60线由地豆镇往威整镇方向行驶,途经地豆镇某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轻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逃逸。
接报后,四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地豆中队联合辖区派出所一起对该案件展开侦查,办案民警通过大数据进行深挖线索,很快便锁定了嫌疑车辆及司机,并在地豆镇某村庄将肇事司机刘某及其车辆一同查获。
经询问,在铁证面前,司机刘某承认自己在上述时间、地点碰撞自行车的事实,并对自己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当时我赶时间办事,见对方没有什么大问题,于是就心存侥幸驾车驶离现场,想不到你们这么快就找到我,我今次错了。”刘某表示十分后悔和自责。
最终,民警对刘某进行普法教育,并对其交通事故逃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同时伤者也得到了合理的赔偿,伤者吴某及其家属对办案民警的高效率工作点赞。
四会公安交警提醒
广大机动车驾驶员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
自觉遵章守法
安全文明出行
相关法律法规
NO.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NO.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A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B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四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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