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一批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
“成立难”“换届难”,
长期缺位导致业主权益受损问题,
珠海出台新办法,
进一步指引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该办法将于下月施行!
1月15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管理委员有了更具操作性的组建指引,将更有助于维护居民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权益。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分别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组建条件、人员资格、成立流程、备案刻章、具体职责、会议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有哪些亮点?
一起来看看吧!
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据了解,在去年施行的《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中,就明确提出了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解决一批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长期缺位导致业主权益受损问题。
赵梓/摄
《办法》进一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街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办法承担相关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既有住宅小区需要推行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
同时还提出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业主中的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办法》提出,老旧小区符合前款规定的镇街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符合组建条件的,镇街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需履行15项职责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履行包括监督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等在内的15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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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二)组织业主讨论小区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督促业主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对逾期不支付的督促其限期支付;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监督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收集业主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评价,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及时了解业主或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受理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人的投诉,核实并解答业主对物业服务人服务的质疑;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年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具有业主身份的成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
(十)建立定期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在涉及大额维修资金使用、公共收益分配、公共设施完善等事项,提议前应先向社区党组织报告;
(十一)注重宣传引领“红色物业”的创建工作,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资源如社区公开栏、微信群等载体,广泛宣扬传播;
(十二)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十三)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依法落实政府各项应急预案与各项应急措施,积极开展自救;
(十四)配合、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镇街和社区代表不得在小区中领取任何利益
与业主委员会有所不同的是,《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且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主任应当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此举旨在让物业管理委员会形成对业委会有效补位。
《办法》还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镇街和社区代表,不得在小区中领取工资、补贴、福利等任何利益。鼓励业主代表义务服务,领取补贴需经业主大会决定。
《办法》还提出,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
一般不超过三年,
期满仍未能成立业主大会
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由镇街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办法》实施后,
将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共同权益,
提升小区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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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珠海发布 陈颖
部分素材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陈淑娴
责任编辑/田海
三审/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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