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珠海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来了

珠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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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异地务工人员和

住房困难类别的准入条件,

明确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

事关珠海公租房管理,

实施细则来了!

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了解,2013年珠海市出台实施《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保障公租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起草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涵盖了

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核、

保障方式和标准、分配与轮候、

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等内容。

具体有什么亮点?

一起来看看

↓↓↓

01

进一步明确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类别的准入条件

为了落实国家、省关于要进一步扩大对有稳定收入异地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的工作力度精神,《实施细则》第六条将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政府公开配租的公租房保障。

《实施细则》第六条: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未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保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惠景海岸新寓公租房(资料图)

同时考虑到有部分户籍家庭工资又略高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的收入线,而实际上这些家庭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因此在《实施细则》第七条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专门设定了一个类别,该类别要求申请人在珠海落户3年以上,没有收入的限制,同时按市场租金水平的80%左右缴纳租金。

《实施细则》第七条: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以外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落户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02

优化资格审核流程和下放租赁补贴事项

《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优化公租房资格审批、租金评估和补贴审核流程等。将公租房资格审核流程由“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简化为“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域市场租金、轮候家庭数量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等情况适时适当制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加快解决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排队长、轮候久的现状。

03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

  • 考虑到部分在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收入提高一点而不符合原保障类别条件,需转换保障类别后使得租金较大幅度地提高的情况出现,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在保家庭过渡期的扶持政策。

  • 对于购买住房的家庭,考虑这部分家庭希望在住房交付前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的想法,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因此《实施细则》作了从购房之月起次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按住房困难类别缴交租金,其他类别在保家庭则按原类别缴交租金。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六个月计算的规定。

华发沁园公租房(资料图)

04

明确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各类租金减免的条件和标准,对优抚对象、孤寡孤独老人、离休干部、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特定重大疾病家庭可以在家庭保障面积内享受减免部分直至全部租金的政策优惠,切实减轻在保家庭的生活压力和经济负担。特定重大疾病家庭提供二甲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即可,不限制本市医院,外地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也有同等效力。

05

确定了家庭分类及收入豁免、补贴系数

根据家庭结构、家庭成员是否有特定重大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确定了不同家庭的豁免系数和补贴系数,并完善了部分家庭的配租户型,既规范了管理,又体现制度的人性化。

家庭分类及收入豁免、补贴系数表

据了解,

《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2月9日。

《实施细则》优化后,

将惠及更多群体,

帮助他们更好地在珠海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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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分图片来源于珠海香洲、珠海高新区

编辑/黄青芳

责任编辑/田海

三审/张晋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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