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劳务外包,当心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

广东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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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生产活动中

有些作业内容需要劳务外包

但为什么说个别企业在劳务外包时

一不留神就违法?

这是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有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若违反此规定,根据第七十五条,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签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务外包合同前

用人单位应该考虑哪些内容?

01

劳务外包定义

劳务外包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02

发包前准备

将作业外包前,发包单位应参考既往检测数据、评价报告和其他资料,对拟外包作业的工艺、原辅料、设备、作业内容等进行分析,识别作业过程、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作业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明确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03

选择承接单位

是否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应作为选择承接单位时的首要考察条件。考察内容包括:

是否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是否设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运行及落实;

对所承接作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是否具备防护能力;

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书等。

04

职业病危害告知

签订外包协议或合同时,除注明外包作业范围外,还应明确告知承接单位有关作业过程、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双方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内容及责任。

05

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承包单位的劳动者通常是由承包单位直接管理,发包单位不参与直接管理的。发包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包括:

▶ 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承包单位与其实际接害劳动者应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 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2020)要求以及外包作业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承包单位应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应及时将职业禁忌证人员调离其相应接害岗位,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 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要求,承包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要责任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完成任职前和年度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以及对承包单位接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应特别重视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培训合格方可参与作业。

▶ 加强个体防护。应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个人防护用品,承包单位的接害劳动者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才能参与作业,并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更换。

▶ 督促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根据外包作业内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电离辐射和有限空间等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按操作规程开展作业。

▶ 督促开展必要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演练。如果外包作业内容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中暑、窒息或急性放射性疾病等职业卫生风险事故,承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外包作业岗位开展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演练。

06

注意事项

▶ 发包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或定期检测时,评价范围或检测范围应当包含转移(转包)的作业岗位与作业工序等全部的工作场所。此外,发包单位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承包单位。

▶ 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的规范设置和维护工作。

统筹:杨敏

内容:职业卫生评价所 黎丽春

审核:苏世标

美编:虞心阳、关耳

图片:来自网络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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