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需“两级审核两级公示”、给予在保家庭过渡期、专门设置珠海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类别……1月11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公租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机制。
新规进一步明确公租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机制。
据了解,珠海于2013年出台实施《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当前,珠海根据近十年来在资格审核、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及建议,重新起草并印发《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类别的准入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政府公开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同时,考虑到有部分户籍家庭工资又略高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的收入线,而实际上这些家庭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因此针对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专门设定一个类别,要求申请人在珠海落户3年以上,没有收入的限制并按市场租金水平的80%左右缴纳租金。
观察发现,《实施细则》条款的可操作性得到进一步提高。一方面,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户籍条件、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情况、公租房补贴家庭申请材料、补贴发放比例等,进一步予以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核查工作,利于基层工作人员把握和执行。另一方面,规定新增了有无租金减免条件、有无自有住房情况下的租金计算公式。
同时,《实施细则》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考虑到部分在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收入提高一点而不符合原保障类别条件,需转换保障类别后使得租金较大幅度地提高的情况出现,规定给予在保家庭过渡期的扶持政策。对于购买住房的家庭在住房交付前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的想法,《实施细则》作了从购房之月起次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按住房困难类别缴交租金,其他类别在保家庭则按原类别缴交租金。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六个月计算的规定。
面对部分在保家庭因经济、疾病等原因无力支付租金,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又无依据可以减免其租金,造成对部分在保对象租金追缴难、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难的困境。因此,《实施细则》用一个章节来明确各类租金减免的条件和标准,对优抚对象、孤寡孤独老人、离休干部、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特定重大疾病家庭可以在家庭保障面积内享受减免部分直至全部租金的政策优惠,切实减轻在保家庭的生活压力和经济负担。特定重大疾病家庭提供二甲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即可,不限制本市医院,外地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也有同等效力。
为解决珠海市公租房实物配租排队长、轮候久的现状,《实施细则》将公租房资格审核流程由“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简化为“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域市场租金、轮候家庭数量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等情况,适时适当制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采写】南方+记者 黄天儒 何丽苑
【摄影】南方+记者 关铭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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