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观察丨深圳这个新年1号文,聚焦外资股权投资新大招

南方+ 记者

1月6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024年1号文,发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简称《深圳QFLP试点办法》)的第三次修订版,提出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新模式,并将试点基金投资范围进一步拓宽,并且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QFLP试点工作。

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2024年1号文瞄准QFLP试点,体现了深圳在释放持续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信号。

值得留意的是,香港投资者在前海参与QFLP试点享有准入要求“更低”、投资范围“更宽”、跨境投资“更方便”、会商流程“更简化”等多项特色优势。

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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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试点12年,试点名称有变

此次《深圳QFLP试点办法》的一大亮点,是优化调整试点名称及登记备案要求。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常译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通道之一。对照国发〔2023〕11号文件,《深圳QFLP试点办法》将QFLP试点中文名称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调整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明确规定“试点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

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主要受限于外商投资准入和资本项目结汇的限制。QFLP试点主要在QFLP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投资范围方面不断探索升级,且在资本项目结汇方面持续保持优势。

深圳是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开展QFLP试点的城市。2012年,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正式启动QFLP试点工作。2017年和2021年,该局先后两次进行修订,出台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1〕1号)。

相较其他试点地区,深圳QDIE政策率先开放了“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双GP”等模式,并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试点。

截至2023年8月末,深圳已有196家QFLP管理企业、60家QFLP基金取得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折合人民币496.66亿元,为全国试点政策推广提供了经验。

此次《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4〕1号)则是第三次修订。其中一个背景是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为私募基金监管做好了顶层制度设计。

深圳市地方金融局称,总体来看,QFLP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来深集聚、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确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

《深圳QFLP试点办法》另一大亮点,明确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其中,前海已有相关试点成果。

《深圳QFLP试点办法》明确支持前海、河套区域试点工作。鼓励前海制定面向香港投资者的配套工作指引,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资格;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QFLP试点工作。

《深圳QFLP试点办法》也明确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落实银发〔2023〕42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总量内发起设立一支或多支试点基金,灵活调剂单支试点基金规模。

记者了解,此次明确试点的“QFLP总量管理”模式,此前出现2023年2月出台的“金融支持前海30条”政策里。总量管理额度内,前海QFLP管理企业可自主发起设立单支或多支基金,而且能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优化升级了QFLP基金设立模式,大大提升了跨境投资效率。相较于其他试点地区,香港投资者在前海参与QFLP试点享有准入要求“更低”、投资范围“更宽”、跨境投资“更方便”、会商流程“更简化”等多项特色优势。

据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透露,日前,该局牵头组织召开前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联合会商会议,推动信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惠理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3家前海港资QFLP管理企业新获总量管理试点额度合计9亿美元,至此,深圳首次实践总量管理试点措施落地。

下一步,前海将紧紧抓住《前海总规》和“金融支持前海30条”全面落实的政策机遇期,进一步深化深港金融融合发展,深入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不断扩大前海跨境金融优势,持续强化前海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为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探索新模式新路径,为粤港澳大湾区的紧密合作和高质量发展增添新气象新动能。

试点基金投资范围进一步拓宽

《深圳QFLP试点办法》进一步拓宽试点基金投资范围。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明确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不良资产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并允许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进而可参与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加大试点吸引力。

《深圳QFLP试点办法》也进一步便利化申请流程。坚持“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采取“线上+线下”联合会商机制,原则上自企业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

《深圳QFLP试点办法》还明确试点基金托管要求。明确要求试点基金应委托取得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机构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报送资金汇兑、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等情况。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予以公示。

南方+记者 李荣华

编辑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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