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两项重大事故隐患,发包或出租一定要签订这个协议!

中山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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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仍有部分出租方忽视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也未及时督促整改。近日,古镇镇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相关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古镇镇应急管理局对中山市某威灯饰有限公司开展“安监1710”动态执法行动,发现该企业的两名焊工胡某和贺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电弧焊接作业,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属重大事故隐患。此外,该企业车间内还存在工业气瓶未按规定安装气瓶防倾倒装置等一般事故隐患。

经调查,中山市某威灯饰有限公司租用某拓照明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部分场所并与其在同一空间场所内进行混合生产经营活动,这两家企业之间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同时,某拓照明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未履行对承租方中山市某威灯饰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出租方未定期对承租方进行检查,以及对承租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作业资质进行审查,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针对上述情况,承租方中山市某威灯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古镇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两名焊工人员停止作业,并将上述违法行为移交至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同时,出租方某拓照明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古镇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相关违法行为移交至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常驻本单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产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生产企业存在将生产项目或场所发包或出租的情况,导致出现两个或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生产活动产生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能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要深刻汲取执法案例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切记不能因忽视“小细节”而酿成生产安全“大事故”。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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