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起诉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已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基本起源
2021年8月29日、2021年8月30日、2022年1月22日、2022年2月10日,李某某分别向两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4部汽车。随后,李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先后伪造4部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假冒汽车所有人的身份将汽车转手抵押给他人以套现资金。
检察官提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并选择租车这种出行方式,汽车租赁行业市场得以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不少“李某某”们也动起了“歪心思”,意图“空手套白狼”,将租赁的汽车转手抵押或者转售套现资金。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汽车出租方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检察君提醒您:
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车辆时,要仔细甄别风险、防患未然,要通过多方面了解租车人身份、个人信用、经济状况、租车用途等,对批量租车、逾期未还的情况,务必提高警惕,降低租车风险。
当别人抵押或者出售车辆时,要谨慎辨别抵押人或者售卖人是否合法拥有车辆,切勿购买或者接受抵押来路不明的车辆。对于车辆相关证件,应当及时通过手机小程序、电话咨询等方式向发证机关查询核实,避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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