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入选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广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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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两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体现了广东法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到位、推进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的司法担当。其中,广州花都法院“谢甲诉谢乙否认亲子关系纠纷”和从化法院“王小某与梁某确认亲子关系、抚养费纠纷案”两案入选。

基本案情

谢乙是在校学生,谢甲起诉要求确认与谢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并将谢乙赶走。起诉之初,谢乙的母亲林某一直不出现,其他亲属亦不愿照顾谢乙。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指定临时监护人告知书》指定当地村委会担任谢乙临时监护人,判决确认谢甲与谢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并经多方渠道找到林某,对其进行家庭教育训诫。经回访,林某已接谢乙返回原籍读书生活。

指导方式

林某怠于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联合林某所在地的法院共同约谈林某,对其进行口头训诫并发出责令履行监护职责告诫书、家庭教育训诫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同时,协调妇联、社工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共同帮扶谢乙。法院还联合社工,回访落实林某履行监护教育责任情况。

典型意义

针对谢甲否认亲子关系、孩子无家可归的特殊情况,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将临时监护与家庭监护进行有效衔接,及时指定当地村委会作临时监护人,尽力寻找孩子生母,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对孩子生母进行教育,避免孩子因无家可归而误入歧途,减少不幸事件发生。

基本案情

王某与梁某未婚生育王小某,梁某不承认与王小某血缘关系。王小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梁某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梁某支付抚养费。经鉴定,王小某为梁某之子。法院认定梁某需支付抚养费,并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定抚养费。王小某对抚养费金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一审法院依王小某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梁某先行支付抚养费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指导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发出全市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教育的家庭教育训诫书,对梁某未履行抚养义务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其切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法院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法律志愿驿站对接,采取“法官+妇联+志愿者”的形式,引入区妇联、区青协志愿者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法院还与教育部门协调解决王小某作为非户籍生的入学问题。新学期开学时,王小某顺利入读当地中学。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父母是否分居或者离异,孩子是否婚生子女,均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从化法院通过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在维护和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父母走出认识误区,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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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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