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亿万消费者!这一新规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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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在12月28日举行的国新办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表示,《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

张青松指出,《条例》适用对象是主要提供小额、便民服务的支付机构。据统计,这些支付机构年交易笔数约1万亿笔,笔均交易金额330元,他们与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他们建立起稳健充分的监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显示,目前,4000多家商业银行、180多家支付机构,有效满足了1.6亿经营主体和亿万消费者的支付需求。我国个人银行账户拥有率已超过95%,高于中高收入经济体平均水平,移动支付普及率达到86%,居全球第一。

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条例》以国家立法形式,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李明征介绍,《条例》共六章60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和设立许可,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李明征指出,《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近年来,个别支付机构存在泄露用户信息、挪用用户资金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表示,《条例》着重从四个方面对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保障用户公平交易权。《条例》规定,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支付机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内容。

二是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条例》对支付机构管理备付金作出禁止性规定,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三是明确用户信息处理规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衔接。

四是推动建立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用户权利救济渠道。《条例》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用户和支付机构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纠纷高效解决。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185家支付机构处理业务超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在引导支付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方面,张青松介绍,《条例》从多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强调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对其监督管理,应当围绕是否实现服务实体经济这一目标来进行。二是要求支付机构“打铁还需自身硬”,适当提高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三是坚持“回归支付业务本源”,引导支付机构专注、提升服务水平,按照批准的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展业。四是鼓励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既要发挥支付机构在用户触及面广和服务便利等方面的优势,也鼓励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五是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强调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六是明确了若干监管红线。

更好防控支付风险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实施准入管理、明确退出机制是防控支付风险的关键。为此,《条例》对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进行了专章规定

刘晓洪介绍,《条例》将现行的业务持牌变为机构持牌,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在设立时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提高注册资本准入门槛,明确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同时,《条例》将重大事项变更纳入行政许可。“在过去监管中,发现有的支付机构通过变更重大事项来规避监管,为堵塞监管漏洞,《条例》明确支付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合并或者分立等,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刘晓洪解释称。

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条例》明确支付机构退出情形和程序,同时提出退出要按照规定制订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方案,实现有序退出。

此外,《条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刘晓洪介绍,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条例》明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支付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予以取缔。同时,对有关违反行政许可管理的行为,根据情形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成本。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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