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心调解抚养费纠纷,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丨淼律释法

三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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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关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家庭亲情和谐,妥善化解可以减少对抗,呵护孩子幼小心灵,促进家庭、社会和谐。以下案例体现了在法律援助制度帮助下如何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件起因

2022年12月,李小姐带着女儿黄某某来到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倾诉前夫多年来未支付抚养费,现两母女相依为命,经济受困,欲寻求法律帮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受理案件后,指派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陆品源律师办理。

案情概述

经了解,李小姐与前夫于2011年7月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需支付抚养费,而教育、医疗等费用则由双方共同负担。自离婚后,李小姐与女儿相依为命,迫于工作原因,在女儿就读初中前,女儿大部分时间寄宿在伯父处。李小姐每月工资约3000元,除解决自身吃住问题外,还需要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医疗费和保险费,工资入不敷出。前夫这些年来仅支付了女儿初中阶段的学杂费,其余分文未付。2022年中旬,李小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除了身上仅剩的几千元被诈骗外,还欠银行贷款一万多元,生活已经无以为继,李小姐已经走投无路。李小姐要求前夫履行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遭到拒绝。

办案经过

陆律师了解受援人的家庭情况以及综合案件证据材料后,发现该宗纠纷存在以下情况:

(一)李小姐与前夫离婚后,并无金钱和其他矛盾纠纷,只是甚少联系,一直相安无事。

(二)李小姐的女儿与前夫感情并不好,离婚后前夫甚少探望女儿,但女儿在伯父处寄宿时,前夫曾不时支付生活费给伯父,在女儿就读初中时,前夫负责支付女儿的学杂费,可以看出前夫还是关心女儿的。

(三)引发本次纠纷的导火线是李小姐被诈骗后基本生活已经无以为继,感到绝望被迫向前夫求助,但遭到拒绝,才有了追讨抚养费的想法。陆律师通过上述情况,归纳出解决本次纠纷的突破口主要有三点:一是与李小姐前夫沟通,了解前夫的生活情况以及拒绝帮助的原因;二是对李小姐进行心理疏导,防止对女儿造成“二次伤害”;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抚养费数额的认定等方面进行重点释法,引导双方正确履行抚养义务。

开庭前,陆律师组织各方调解。首先,与李小姐前夫的调解中,陆律师了解到前夫已经成立了新的家庭,但由于失业了,因此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同时,女方也不同意前夫探视女儿,所以前夫拒绝帮助女方渡过难关。针对李小姐前夫的情况,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定责任、抚养费数额等方面对其进行重点释法,听完陆律师的分析后,李小姐前夫的态度有所缓和,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有了初步的调解意向。其次,陆律师对李小姐进行心理疏导,结合其前夫的家庭、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引导其理性维权,李小姐表示愿意调解,同意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在开庭当天,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李小姐及前夫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李小姐表示只要前夫需要探视女儿,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的情况下,自己会尽量配合,修复女儿与前夫的关系。至此,该宗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工作手记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却不能解除。和谐稳定的亲子关系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父母在处理婚姻关系时,不能仅考虑自己,更应该考虑孩子的感受,避免给孩子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灵创伤。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应当善于发现问题,注重修复父母破碎的关系,维系亲情,让孩子健康的成长。本案中,陆律师以实际行动以情释法、融情于法,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来源:三水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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