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雷州检察:为了吃喝出借银行卡,获刑七个月

湛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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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的确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甚至正在改变我们的某些生产、生活方式。但是,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受到互联网的某些困扰,一些网民成为某些犯罪分子捕猎的对象。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猖狂作案,手段诡异多变,常见的是通过收买手机卡和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出卖自己手机卡和银行卡的人沦为“卡农”。“卡农”涉及犯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和预防“两卡”犯罪,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

近日,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出售银行卡给他人收取违法资金的邱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雷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部采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让我们来看看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收取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多次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林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持有使用。期间,邱某某出借的银行卡被止付、冻结后,为继续获得非法利益,仍将自己的其他银行卡出借给林某某、陈某某使用。

经查明,邱某某自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出借给林某某、陈某某使用的三张银行卡共计转入违法资金148016元,经查明涉及被害人卢某某、卢某、朱某某等人被骗资金累计71800元。邱某某获得的好处是,期间其在雷州市的吃喝住宿等费用均由林某某支付。

检察官释法

电信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检察官提醒

电话卡、银行卡等与公民身份信息密切相关的资料专属公民个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出卖给他人使用,凡是出借、出租、出卖电话卡、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承担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在此,检察官温馨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可为了一些小利而出借、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帮助他人取钱或者转移支付,一旦犯罪,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贻误终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掩隐罪”的主观明知的认定):......(4)行为的异常性,包括跨省赶赴窝点、在宾馆房间或移动车辆、偏僻郊区转账、删除聊天软件或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销毁通讯记录、作案过程中账户被限制交易或冻结、收到支付结算机构的风险警示后仍然解冻或办理新卡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第(2)款: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来源:雷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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