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珠海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免申即享”“达标即准”以及“竞争择优”等执行原则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为提高政策实效性,避免简单提高财政投入,《办法》在衔接珠海既有政策基础上,更加注重分类建设、分类支持和市区联动。
《办法》支持对象分为两类:一是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资质,且落地珠海的各类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广东省和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二是市、区支持建设的产业公共技术平台,主要包括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方式有专项资金支持、资质认定奖励、公共技术服务补助、条件建设补助、运行补助等方式。
在支持方式上,对各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主要给予资质认定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资质认定奖励和研发公共技术服务补助;对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所在区给予建设补贴和服务补助。
在支持机制上,《办法》建立市、区联动的财政投入支持机制。
一是市、区联动对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初次认定奖励,并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公共技术服务进行补助。
其中,对初次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对初次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奖励,支持资金由市、区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办法》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对外提供研发类公共技术服务,对其上年度面向珠海提供研究开发、设备共享、成果转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获得的技术性收入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是鼓励各区(功能区)对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平台给予初次认定奖励,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平台考核评估结果,对相关平台建设运行、科研项目立项、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给予支持。
南方+记者 张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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