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搭乘同事的车回家,不料发生车祸造成八级伤残...

遂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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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同事回家

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同事八级伤残

谁担责?

余某和胡某系同事关系。2022年12月的一天,胡某搭乘余某的车回家。

行驶途中,余某的车辆与尧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胡某受伤。经鉴定,胡某构成八级伤残,此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3万余元。事后,胡某与余某、尧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尧某承担同等责任,胡某不承担责任。因胡某系无偿搭乘余某的车辆,余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先由尧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尧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胡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开车、乘车均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驾驶人要谨慎驾驶

搭乘人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确保安全出行

来源:江西法院、宜黄县法院

编辑:梁冯梅

校对:蔡景恩

审核: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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