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以及《2023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点》,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江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现就案件管辖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由新会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新会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江门市辖区内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具体受案范围包括(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标准):53.相邻关系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55.海域使用权纠纷(仅审理因申请海域使用权而引起的确权纠纷案件);56.探矿权纠纷;57.采矿权纠纷;58.取水权纠纷;59.养殖权纠纷;60.捕捞权纠纷;97.排污权交易纠纷;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01.碳汇交易纠纷;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378.生态破坏责任纠纷;379.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范围的通知》,江门市辖区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由江海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江海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
三、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由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管辖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具体受案范围包括(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污染环境罪,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如有疑问,请致电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0750-3936165)、江海区人民法院(0750-3505845)、新会区人民法院(0750-6398265)了解详情。
特此通告。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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