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按照省反恐办的统一部署,我市反恐办在旗峰公园广场举办了“全民反恐 共创平安”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八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此次活动由东莞市反恐办、东城街道反恐办主办,通过播放反恐宣传视频、反恐技能表演、自我防范技巧讲解、反恐应急救援装备展示、主题展板宣传及反恐知识问答游戏互动等活动,积极引导现场群众参与到反恐宣传活动中,掀起了“全民反恐 共创平安”的浓烈氛围。
启动仪式后,反恐成员单位采取“线上+线下”的形式,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等五进活动,将普法、学法、用法有机结合,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恐怖主义思想,掌握应对恐怖袭击自救互救方法,共筑反恐防线,共建平安东莞!
反恐防恐,你我同行
安全源于你我,反恐人人有责。日常生活中,进入车站、机场、影剧院等场所时的安全检查,购票乘坐交通工具、使用物流快递、租赁机动车、上网、寄快递等场景的实名登记,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这些举手之劳的作用不可小看,它对全社会防范恐怖袭击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震慑阻止暴恐分子策划、准备及实施恐怖袭击活动。实名制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规范个体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并在及时发现可疑、消除涉恐隐患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配合安检 、支持实名登记等举措一起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配合篇▲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辨恐识恐,举报有奖
我们要学会分辨识别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并及时报警、如实举报,履行公民义务,举报恐怖犯罪。线索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识别举报篇▲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五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遇恐不慌,应对有方
在面对紧急情况或遭遇恐怖袭击时,采取正确措施才能有效规避危险。让我们一起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知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程度保护自身安全。
▲应对篇▲
自觉抵制恐怖主义思想,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近年来,恐怖分子使用互联网的深度和广度明显增加,宣扬恐怖主义的信息已从最初的静态网页形式展示,渗入网络社交媒体和各种手机应用程序。未来网络反恐形势可能变得更为严峻,维护网络安全刻不容缓。当前,暴恐音视频是暴恐案件发生的重要诱因,通过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危害极大。对暴恐音视频这些内容,切莫通过网络乱转乱发乱传,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主动履行公民反恐防恐的义务。
▲抵制篇▲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认真学法,遇恐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有关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措施的综合性法律,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对依法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的许多内容也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认真学习可以提高我们分辨识别恐怖主义和反恐防恐的意识和能力,共创平安社会。
来源:东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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