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结婚16年3娃不是亲生”
事件当事人陈志显
起诉妻子及“第三者”的诉讼
在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我至今不知道3个孩子的父亲到底是谁。事情发生后,我被拉黑了,也没有得到任何解释,我也不想去联系了。”至于3个孩子,陈志显的话停顿了许久,“早在去年中秋就不理我了,没有一个人理我,之前父女感情怎么样又如何,现在也是各过各的了。”
▲亲子鉴定结果(图源:受访者)
12月23日,陈志显在社交账号发布视频称,其起诉妻子及“第三者”的民事纠纷案件将在12月28日开庭审理。视频中,陈志显称,他虽然会坐在原告席上,但案件也是对他自己的审判,“大家都说我是最窝囊的男人,我给自己的父母丢脸了。”
他说,以前的自己哪怕再苦再累,为了孩子,为了一个所谓幸福美满的家庭,努力赚钱是他最开心的事情。“现在因为几份亲子鉴定,我失去了做父亲的资格,孩子再也不会叫我一声爸……曾经美好的回忆都成了一场大梦。”陈志显还称,庭审结束后,将会有“重大案情”公布。
陈志显表示,他现在重度抑郁,最大的目标,是希望能追究妻子和“第三者”的刑事责任。“我个人的力量太小了,我没有证据支撑我提前刑事自诉,我希望公安机关能介入调查。”
▲法院的传票(图源:受访者)
12月25日,陈志显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退还等十多项诉讼请求,准备了200多页证据。“具体的金额等信息,庭审后会透露。”
对于在视频中所说的“重大案情”,陈志显称,该内容在庭审前暂无法公开。并称,在该案件尘埃落定后,会尝试走出来,开始新的生活。
“结婚16年3娃不是亲生”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那么,婚内出轨甚至生育子女是否涉嫌重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无过错方支付的孩子的抚养费能否申请返还?河源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文基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作了如下解读:
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孩子非亲生,丈夫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对于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多分。
损害赔偿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可知,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物质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常见情形有家暴、虐待等行为导致受害方的医疗费用开支等财产损失,赔偿数额通常也会以提供的有效证据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无过错方精神和心理痛苦的弥补,也是对过错方违反相应义务的惩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要根据过错、手段、目的、后果等因素以及过错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予以考量确定,实践中法官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支持往往不高。
亲子关系问题:
如果已经确认孩子非亲生,丈夫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将不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后,父亲丧失对非亲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权利,母亲丧失对非亲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义务。
抚养费问题:
依据新闻的报道以及陈先生的陈述,其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所生的事实,致使其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对小孩进行了抚养,本案中陈先生并非小孩的亲生父亲,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如果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已支付了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向妻子,小孩的亲生父亲行为,追讨已支付的抚养费,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陈先生享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律师结语
本案无疑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提醒人们在婚姻生活中要遵守道德底线,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而法律也将给予受害者以应有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
法律顾问:河源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文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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