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某社交平台穿搭博主,有近二十万粉丝关注,谭某系某网络女装店铺的经营者,在未经孙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孙某的照片为其服装做推广宣传,孙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诉请谭某在涉案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谭某店铺将涉案商品链接下架,涉案照片也同时删除,该店铺目前仍在经营。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侵害肖像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孙某系有一定知名度的穿搭博主,具有一定的网络热度,其肖像具有商业化利用价值,谭某未经孙某授权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孙某的肖像权,依法判决谭某在涉案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共4000元。法官提醒肖像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肖像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制作肖像方式包括摄影、画像、雕塑、录像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上述案例用作店铺经营宣传等。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我们需要使用他人肖像,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授权同意,必要时应当签署相关协议,明确使用肖像的具体范围和场合。在自身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阳江中院 阳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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