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商户售卖“硼砂猪肉”被判刑

南方+ 记者

为了猪肉卖相好,珠海一商户生产、销售“硼砂猪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祝某某在农贸市场一楼有个不大的档口,专门卖猪肉,已经二十来年了。生意好的时候,还不等中午,档口的猪肉就被一扫而空。

可慢慢地,农贸市场周围的生鲜超市多了起来,超市有空调又敞亮,猪肉档的生意自是大不如前,一上午过去,档口的猪肉总还剩一多半儿。

事发时,珠海30多度的天气,猪肉不耐放,容易变质发臭,卖不出去的肉越多,亏的也就越多,祝某某心里急。听人说硼砂可以“保鲜”,祝某某便从一个市场的流动摊贩手中,以9元/包的价格买了两包硼砂。

硼砂 ,是一种无机化合物,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也可用于配置缓冲溶液和制取其他硼化合物等,在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本底。但硼砂毒性较高,若违法添加,摄入过量,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硼酸与硼砂均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

随后,天一热,祝某某就会打一盆清水,抓一把硼砂,兑出洗肉水,把档口还没卖出去的肉浸泡在水里,要是猪肉发白卖相不好,祝某某便会往猪血里掺一点硼砂,直接涂抹到肉上。

“处理”过的肉总是看上去更新鲜、更靓,摸上去也不会发干。祝某某再以每斤7元和每斤18至20元的价格,将“硼砂猪肉”和“硼砂猪排骨”售出。

某天,祝某某还没来得及开档,就被前来检查的民警与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逮了个正着。在祝某某的档口,民警查获26.31斤待售猪肉(含2份猪肉、1份排骨)、2袋白色粉末物质、1桶洗肉水等物品。

经鉴定,排骨、猪肉和洗肉水中均检测出硼酸,平均残留量大约每千克209毫克;2袋白色粉末物质内含硼砂及硼砂的部分风化物,含量大于90%(m/m)。经计算,被告祝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生鲜猪肉的总价款约为217.28元。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售卖的猪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祝某某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生鲜猪肉内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法律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南方+记者  王韶江

【通讯员】肖辉燕  李宇欣

编辑 文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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