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房屋应该由谁解封?

清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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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行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诉讼保全过程中,涉案房屋的查封和解除查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两个不同的部门,在法院对涉案房屋作出查封裁定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执行落实房屋查封工作。那么,在撤诉后,房屋又应该由谁来解封呢?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一辆汽车,同时也查封了原告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及时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却未对双方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保全错误或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那么,如果申请人没有撤回保全申请,相关保全措施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应该一直保全下去?

承办检察官认为,申请保全人在诉讼过程中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保全措施已无存在基础,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法院亦应依职权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为此,连州市检察院决定以此个案为切入点,建立模型,通过数据赋能深入挖掘诉讼保全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数据赋能,高效锁定隐藏的监督线索

承办检察官以“撤回起诉”“财产保全”为关键词,运用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对近五年来法院准许撤诉、按撤诉处理且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进行智能化搜索,精准锁定相关线索。经依法向法院调取卷宗材料,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未及时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为监督重点,人工核查出监督线索。同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法院虽在撤诉后作出了解除保全的裁定,但存在未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登记机关予以解封导致财产实际仍处于查封状态的相关线索。

深化沟通,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诉讼保全中存在的问题,承办检察官及时到法院进行沟通联系,与法院民事审判部门进行座谈研讨,就法律理解适用、内外部工作衔接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在听取法院的意见后制发了类案检察建议书。目前,法院已回复采纳提出的检察建议,并积极落实改进,进一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凝聚合力,以点带面推动社会治理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除了撤诉案件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外,还存在部分查封期限已届满但相关不动产仍处于查封状态的案件。承办检察官经汇报后,该院副检察长主动作为,亲自召集与法院、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座谈交流,促进双方就是否需要出具解封文书进行解封处理的分歧意见达成共识,同时,促使双方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社会治理。

培育激发我们一线办案检察官的数字意识,我们能从日常办案中分分析、梳理、提炼类案规律,发现背后的治理漏洞,是做好数字检察的关键”,承办检察官感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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