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骂人未“指名道姓” 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南方+ 记者

微信是大家日常生活必不可缺的工具,不过微信也并非“法外之地”,如果逞一时之快发布一些不当言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那么如果没有指名道姓,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2022年,邱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两个分别有434人和50人的微信群发布关于某人与学生家长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言论,但未直接点出他人姓名。群内的钟某认为邱某在上述两个微信群的发言对其托管机构的生源和个人名誉产生了负面影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是起诉至韶关始兴法院,请求判决邱某在群内发布信息说明真相、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虽然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相关人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言论,但相关言论并未直接点出原告的姓名,言论指向不明,公众不会将相关言论与原告本人相联系,也就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另外,被告也仅是在当天下午和晚上发布了相关言论,传播时间短,影响范围小,原告提交的他人就该事件询问原告的相关截图也仅是确认情况,而不等同于给予其负面评价。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侮辱、毁谤等侵权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贬损其名誉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案件都和本案一样,未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如果言论的对象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或足以使他人能够判断言论的对象为特定人,且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也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大家在享受互联网的便利时,应当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文明发表言论。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李小环 谢素芬

编辑 杨韬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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