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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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缓缴费用及时缴!
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结清
1
已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 329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目前社保缓缴数据已推送税务部门,请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结清,避免逾期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而产生滞纳金及影响参保人的社保待遇。
★用人单位如何清缴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费款?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粤税通小程序进行清缴,也可以到各政务综合办事大厅或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进行清缴。
电子税务局的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清缴-清缴社保费】;
粤税通小程序的路径为:切换企业身份后,进入【社保业务-社保缴费】查询出缓缴的费款进行清缴。
*【用人单位在2024年后请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粤税通小程序将暂停单位社保费业务】
2
已申请暂缓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目前社保缓缴数据已推送税务部门,请参保人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结清,避免影响参保人的社保待遇。
参保人如何清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可以登录粤税通小程序进行清缴,也可以到各政务综合办事大厅进行清缴。
粤税通小程序的路径为: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后在搜索功能输入托收单,找到托收单清缴功能,输入托收单号,查到这笔单,然后缴款即可。
温馨提示!
近日将向相关单位社保专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推送缓缴短信,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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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保新政!东莞市医保局近日作出最新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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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保新政相关情况的进一步说明
近日,我市医保新政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关注和讨论,部分参保群众因对新政理解不全面,如“医保新政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正在个人缴交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影响和建议”等相关消息在部分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传播。为向社会公众全面、正确解读医保政策,现将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如下:
《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贯彻落实省有关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最低标准的规定,政策实施后,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网传“目前每月交29.13元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每月交189.12元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其实际缴费略有增加。为减少对该类参保人的影响,此次改革我局进行了相应的政策过渡衔接,同步提升了该类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方面,做好费率过渡性衔接。实际上,疫情期间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实施阶段性降费措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费率降费后现为3.3%,但阶段性降费措施将于2023年年底到期,到期后将恢复至原来的政策费率4.8%。按照医保新政,该类参保人政策费率为5.5%;为做好过渡衔接,我局拟于2024年1月起实施阶段性过渡衔接措施,费率减低至4.8%,与前面所说的原政策费率4.8%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同步提升住院及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一是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二是医院就医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即2024年医院就医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增至1874元,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三是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四是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其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五是缴费满年限(男30年、女25年)的,不再需要缴纳医保费,且可新建立个人账户,每月按149.91元划入,直至终生。
参保人如对政策有疑问的,可致电咨询热线12345或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咨询。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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