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与差别待遇?
发展是世贸组织工作的核心,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发展中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世贸组织处理发展中国家问题时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实现世贸组织宗旨,依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背离世贸组织协定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中成员,世贸组织协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成员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为“发展中成员”,但其他成员可以对其利用适用于发展中成员条款的行为提出质疑。
世贸组织承认被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国家,根据联合国清单,目前有46个最不发达国家,其中有35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发展中成员享有哪些特殊优惠待遇?
世贸组织多项协定中都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内容,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优惠待遇有以下几类:
①允许保护的程度高于发达国家。允许承担较少义务,在承诺、行动以及使用贸易政策方面享有较大灵活性,具体表现在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可以高于发达国家。
②允许继续享受未加入世贸组织前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关税优惠,即普惠制。
③允许履行义务的过渡期长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若有问题,要在两年内完成与世贸组织的接轨,而发展中国家则可延长为四至八年时间。
④允许在世贸组织里有些例外的原则。例如倾销,发展中国家出口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未到一定标准就不叫倾销。在投资上,发展中国家可以按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对外资利用方向、外资利用比例加以规定。
⑤从世贸组织获得援助。通过对发展中国家一些领域进行技术援助,增强发展中国家相关机构的能力,特别是在人才培训方面。
*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它们比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待遇。
我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上的立场
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是当前世贸组织改革的焦点之一。
2018年11月,我国发布《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提出三个基本原则和五点主张,即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发展利益、遵循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原则,维护多边体制主渠道地位、优先处理危及世贸组织生存关键问题、解决贸易规则公平问题并回应时代需要、保证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尊重成员各自的发展模式。
2019年5月13日,我国正式向世贸组织提交《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进一步建议:一是加强对世贸组织现有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二是增加技术援助的针对性和具体性,确保其有助于发展中成员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价值链;三是根据多哈部长宣言要求,继续推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谈判;四是在未来贸易投资规则制定中,为发展中成员提供充分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五是鼓励发展中成员积极承担与其发展水平和经济能力相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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