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种说法叫“食药同源”
例如山药、山楂、莲子
既能够当成食品食用
又可作为中药材
那不属于“食药同源”的物质
能够随意添加食用吗?
No No No
看完这个案例,你就懂了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涉嫌从事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购进某配制酒60瓶,在其公司的网购平台店铺加价销售,共销售12瓶。
经查,该配制酒添加中药材红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配制酒中添加蛋白液,标签上标志为“白蛋白”,属标示不准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30元、罚款1326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
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只有通过安全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后,才能作为食品合法添加食用。红花不是药食同源的中药材,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不可随意添加食用。
本案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其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并使用“红花”作为食品原料的证据材料。因此,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含“红花”为原料的配制酒,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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