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司机一滴酒,亲人泪两行
……
酒后驾车危害大
一幕幕悲剧发生后
仍有人心存侥幸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明知道司机酒驾仍搭乘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同乘人对自身损失承担30%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小梁与小王(均为化名)两人聚餐喝酒。后来,小梁提议乘车兜风,于是小王便坐上了小梁的摩托车。当两人行驶至新会某地时,车辆撞上了路边树木,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梁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小王双眼视力受损,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小王将小梁诉至新会法院,要求小梁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4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酒后驾车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小王作为共饮人,其在明知小梁醉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小梁的自我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大幅下降,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大大提高。但小王不但没有劝阻小梁驾驶车辆,选择以安全的方式离开,反而自愿乘坐小梁的车辆,小王此行为是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放任自身危险的发生,其应对于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梁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其对造成小王受伤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小梁向小王赔偿70%的损失,小王应对自身损害结果自负30%的责任。
法官提醒您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是根据各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判定,该责任划分不直接等同于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时,还应当结合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等方面综合考虑。
作为共饮人的乘车人,即使不是直接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但在其未对同为共饮人的司机进行劝阻,反而乘坐其车辆的情况下,乘客对其自身损失的造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自身部分损失。
在饮酒后,无论驾驶还是乘坐行为都潜在巨大的危险,该危险本应能够预见和避免。乘车人切莫存在侥幸心理,明知对方酒驾不仅不劝阻还要乘车,无视交通规则,轻视生命,导致悲剧发生。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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