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罚款!五大案例,斗门发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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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礼让行人、

违规储存燃气、

防火卷帘未保持完好有效

......

近日,

斗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

5起典型案例,

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案例一

●驾驶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发生事故 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8日,彭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珠海市先进电子有限公司公交站路段时,碰撞到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方向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造成车辆损坏和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查,彭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彭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斗门交警大队对案件刑事立案侦查,于当日对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

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案例二

●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8日,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街道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商业街的某商铺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2023年10月20日白藤街道对该商铺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2023年10月20日白藤街道对该商铺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进行教育劝说,并要求整改。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珠斗藤城综罚告字〔2023〕115号),责令该商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燃气的使用给城市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但燃气的使用不当也会给城市的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关系到国计民生。

目前,斗门区部分旧小区仍然使用瓶装燃气,瓶装气的输送、使用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燃气销售点分散在大街小巷,安全保管燃气的硬件条件参差不齐,在经营过程中会存放限量之内的若干瓶装气,燃气存放环境较为复杂,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电子仪器并确保时刻正常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

●正常生产期间除尘器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未开启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2日斗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裕鸿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正常生产期间,该单位的除尘器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斗门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珠海市裕鸿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除尘器风压差报警装置是用来监测除尘器内进风口和出风口产生的压差值,能有效的避免除尘器内的布袋堵塞,避免除尘器滤袋大面积糊袋导致除尘器负荷运行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在出现异常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发出警报提醒,及时采取清理除尘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

另外,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

案例四

●不同防尘区域除尘系统共用且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4日,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开料产尘区域和二楼锣板产尘区域(树脂粉)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两套除尘系统(干式)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查处理由及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井岸镇人民政府责令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涉爆粉尘是一种潜在的火灾和爆炸的源头,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粉尘积聚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定期进行涉爆粉尘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建立完善的巡检和监测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案例五

●安全出口门未采用平开门、防火卷帘未保持完好有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7日16时许,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到珠海市益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两项问题:1、B座厂房第一层东侧车间安全出口的门未采用平开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6条之规定;2、B 座厂房第一层西侧防火卷帘未保持完好有效。以上两项行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2023年10月5日,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6250元的处罚;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75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消防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处罚。

安全提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吸取案例教训,

全面排查风险,

安全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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