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费流量限时套餐到期,运营商自行恢复原价合法吗?

南方+ 记者

手机卡包月套餐限时优惠到期,运营商自行恢复原价扣费怎么办?日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因手机卡包月套餐扣费引起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张先生发现最近手机话费用得很快,一查,发现自己竟在使用每月139元的手机卡套餐。张先生心想原来每月只要几十块,自己也没有去更改过套餐。

张先生怀疑某运营商背着他更改了套餐,一气之下,张先生拨打某运营商客服电话进行投诉,后又将某运营商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合计2800元。

香洲法院一审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认定自己并没有主动更改过手机卡套餐,遂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某运营商是否就套餐更改做好告知和明示工作。法院查明,2020年7月16日,张先生在某运营商营业厅办理开通59元套餐。2021年5月27日,某运营商电话客服向张先生推荐59元体验139元套餐一年的活动。经张先生同意后,客服为张先生办理139元套餐及一年套餐优惠,即一年内实际收费仍是每月59元。

2022年5月21日,某运营商通过短信,提醒张先生套餐优惠即将到期,到期后优惠自动失效。2022年5月27日,优惠到期失效,套餐恢复原价。自2022年5月28日至7月27日,套餐按每月139元在张先生手机卡余额中扣取。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电信资费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中,规定运营商不得在免费试用期后,对未经用户提出或确认的电信业务,擅自开通并强制收费。本案中,尽管张先生当初开通了139元套餐,但客服是以每月59元的实际收费体验一年向张先生推介。

在优惠期届满后,某运营商并未经张先生提出或向张先生确认,继续由张先生使用该139元套餐并按每月139元标准收费,未做好告知和明示工作,不受法律保护,故某运营商应向张先生退回2022年5月28日至7月27日多收的费用160元〔(139-59)×2〕。综上,张先生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珠海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运营商向张先生返还160元,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南方+记者 王韶江

编辑 刘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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