谜案之破:跟我结婚的这个人,他到底是谁?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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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李苗没有结过婚,我们完全不认识这个女人,怎么会跟她登记结婚了? 

“我虽然跟他结婚了,但他很少提及他的家庭情况,我只知道他叫李苗……”

补助突然被停,原因离奇

身患残疾的李苗与年迈的父亲常年生活在一起。2022年9月,李苗的相关社会保障补助突然被停掉了。对于父子俩来说,相当于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于是,他们来到当地民政部门询问原因,工作人员的回答却是他们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

原来,一直未婚的李苗,竟然在11年前,已经与佛山的张女士结了婚!

而由于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跨域联网查询,在民政部门例行的救助条件审查中发现,李苗的婚姻状态发生了变化,没有通过资格核查,家庭收入状况需要重新申报,所以补助被暂时停发。

“我们两父子根本不认识张某,我们连人都没来过佛山,我儿子怎么会在佛山跟她结了婚?这个结婚肯定是假的!”

然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一般除了胁迫结婚的情形外,民政部门无权依照当事人单方申请而撤销婚姻登记。

无奈之下,李苗两父子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婚姻登记。

但是,由于该婚姻登记作出至今已超过5年,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行政行为的最长起诉期限,所以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的条件。

“去民政局撤销不了,到法院起诉会不予受理,难道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李苗的父亲无法为儿子重新申请补助,感到非常沮丧。

冒名者身份成谜,何以破解

李苗父子通过顺德法院的行政纠纷诉前调解机制,联系到了行政审判庭的梁嘉莹法官,她负责指导本次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

“梁法官,我知道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但这个婚姻是假的就是假的,您一定要帮帮他们!”李苗父子的法援律师说道。

梁嘉莹法官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通过多种途径终于联系上了婚姻登记的女方——张女士,而张女士的一番话使案情更加扑朔迷离!

“跟我结婚的男人叫李苗,11年前我跟他登记后,当时他是有户口本的。我们生了两个女儿后,他外出打工,后来就一直没有回来……”

“每次跟他聊他老家和父母的事,他都遮遮掩掩的,转移话题,后来我也就没多问了。”

“他失联后,我这么多年一个人带着两个女儿生活,我怀疑过他的身份,但又无法两个人一起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法院又以我和李苗不存在真实的婚姻关系为由,驳回了我的离婚请求,我才意识到原来我不知道跟我结婚的男人真名是什么!我当时根本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我非常害怕!”

“我想要跟他离婚,但找不到他人,我去过民政局,也去过法院,都离不成!我不知道跟我结婚的这个人到底是谁,也证明不了当初跟我结婚的人不是真李苗!”

张女士的一番话让大家都感到惊愕。

“梁法官,你们也帮帮我,让我解开这个死结。我也是受害者,这么多年了,我一直背负着这场假婚姻的沉重包袱!”心如死灰的张女士哭诉着说。

 “这桩离奇的冒名婚姻登记案正摧毁着两个家庭,然而按照常规的诉讼程序无法直接解决问题,迫切需要找到新的办法!”梁嘉莹法官梳理案情后认为。

借力司法建议,善作善成

“该案超过了最长起诉期限,无法通过常规的诉讼程序解决,但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司法的建议的途径,让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梁法官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在2021年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解决方案。

但是,另一个问题又来了。

发出司法建议的前提是查明事实,然而一个年迈的父亲带着残疾的儿子,与顺德相隔几百公里,过来配合调查会非常困难,而且他们也不太会使用网络,查明事实该如何开展?

在法院、民政部门、法援律师等各方协调下,事实查明工作才得到有条不紊进行。

当地村委会出具了关于李苗父子家庭情况的证明。

民政部门及张女士到场进行调解,李苗父子则通过当地派出所民警提供远程视频参与。

法官通过对人员身份信息的确认,并结合残疾证、户口簿及民政部门留存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认定了与张女士办理结婚登记的人,不是结婚证上的李苗本人,此人冒用了李苗的身份。

最后,顺德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出撤销李苗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民政部门在进一步核查基础上最终撤销了该婚姻登记,成功帮助两方当事人都挣脱了这场虚假的婚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顺德法院行政庭法官 梁嘉莹:

本案关系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既然婚姻确属登记错误,就应该给当事人出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让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在省内了解到的先例也极少。这次整个处理过程,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最终使纠纷得到实质化解。听到李苗和张某说拿到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的那一刻,之前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在行政诉讼领域,受诉讼期限的约束,部分行政行为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查。然而,有错必纠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尤其在涉及当事人身份权等特殊领域,司法建议可以起到帮助行政机关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的补充作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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