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他人架设GIOP设备、出借手机卡,被依法批准逮捕

湛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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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发频发,犯罪手段复杂多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正常生产生活,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刻不容缓。然而,在公安机关高压打击态势之下,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协助上游犯罪架设隐蔽性较强的“GIOP”虚拟号设备,为他人打电话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犯罪必被严惩。

近日,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他人架设“GIOP”虚拟拨号设备的郭某,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在“事密达”APP平台上认识绰号“公子”的男青年,“公子”承诺每小时支付700元报酬,要求郭某为其架设GIOP设备并提供手机卡。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郭某在“公子”的指使下架设GIOP设备,同时为“公子”提供16张手机卡,让“公子”通过GIOP设备远程操控拨打不特定被害人的电话实施诈骗。经查实,上游犯罪分子利用郭某架设的GOIP设备及手机卡拨打电话诱使一名被害人被骗674532元,郭某非法获利共计14880元。

雷检君有话说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他人架设GIOP设备是一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此类犯罪性质恶劣,危害结果严重,一旦涉嫌犯罪,必将受到严惩,身陷囹圄,殃及子孙。在此,检察官给广大公民朋友提个醒,一定要树立“防诈反诈从我做起的理念”,时刻对电信网络犯罪提高警惕,在日常生活中不可心存贪念,勿不劳而获、高额回报,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想生活过得好,勤劳致富是最好。谨记,千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及有关身份信息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特别是,千万不要为他人架设GOIP设备,不要随意下载一些不法软件,这些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可触碰,切勿以身试法。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稿:第二检察部 李达智 李晓萍

编辑:办公室 吴明静

审核:办公室 黄伟智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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