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都见过这样的场景:急促的轰鸣声伴着闪烁的霓虹灯,一辆踏板摩托车从眼前疾驰而过。这种被改装过的摩托车被业内人士称为“鬼火”。“鬼火少年”是指喜欢成群结队驾乘“鬼火”招摇过市的青少年群体。逆行、炸街、炫技.......拉风的造型受到不少年轻人的追捧,但也因为这样的“追捧”带来了许多危害。有些“鬼火少年”却打起了抢劫“鬼火”摩托车的邪念。
近日,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英利镇抢劫“鬼火”车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4人。
让我们来看看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13日下午,年满十六岁的“鬼火少年”吴某某、周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商议晚上去英利镇抢劫“鬼火”摩托车,随后,吴某某又邀约张某某一起加入实施抢劫。2023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周某某驾驶轿车载着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从徐闻县来到英利镇,其看见被害人何某某骑着一辆黑色“鬼火”摩托车,便开车驱车追赶何某某骑至雷州市英利镇东方红中学附近一小巷拐弯处时,逼停被害人驾驶的“鬼火”摩托车,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各持钢管下车对何某某进行恐吓、追赶并敲打何某某的左手臂,何某某见状弃车逃跑,随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将“鬼火”摩托车及车里的二部手机一并抢走。
时至2023年10月1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徐闻县某宾馆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雷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达轻微伤。
检察官释法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伙同未成年人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驱车追赶何某某并抢劫其财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目前雷州市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法律不是游戏,刑罚也是教育一种方式。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薄弱,对物质有强烈需求,有时为满足物质享受的欲望,容易走上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未成年的父母或监护人,要加强对子女的监管和教育,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未成年人要知法守法,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抵御外界的诱惑,切勿因金钱、物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否则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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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雷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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