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共同生活、养育子女,无论领证与否,无论举办婚礼与否,都应尊重意思自治,让双方约定财产的权属与使用,包括如何确定家庭共同支出、对生儿育女怎么补偿等。
陈斌
责任编辑 | 辛省志
近日,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四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为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这一案例在舆论场上就判决法理产生了诸多讨论,所涉问题远超彩礼本身,值得一说。
此案经过大致如下。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时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许多网友是支持这一判决的,觉得女方孩子都生了,男方不该要求返还80%的彩礼。事实上,如果这两人已经结婚登记,无论看现行司法解释,还是司法判决,男方是很难索回已向女方交付的彩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是为彩礼纠纷与彩礼骗局打的补丁。目前,因为拒绝归还彩礼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超过万人。
显然,如果这两人已经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然后闹离婚,那除非符合第三项的情形,否则男方没法索回彩礼的一部分或全部。而问题就在于,这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条写得很明确,条件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没有说“双方未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或“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就是说,这里结婚或婚姻的定义是成文法意义上的,而非民间习惯法意义上的。
中国已于1994年废除了事实婚姻。具体而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算事实婚姻;在此之后不办结婚登记则算同居关系。
上述典型案件的判决,突破了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恢复了“事实婚姻”的认定,对男女亲密关系会产生极大的震撼。这也是网上讨论与争议的核心问题。
根据现在的成文法与司法实践,男女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最大法律后果是,缺省地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并且法条与司法实践有不断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倾向,以让经济上弱势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例如民法典第1062条与1063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突然去世,又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确定自己的财产归自己子女所有,女婿或儿媳离婚是可以分走一半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经济上强势的一方有一些因应手段。
一是双方签订婚前协议,列明哪些属于各自所有的婚前财产,约定婚后财产的权属与使用,例如可以约定婚后收入各归各,家庭公共支出如何分摊,本来按照“约定高于法定”的原则,法院应该无条件支持这样的协议,但在离婚诉讼时,法官可能以自由裁量权击穿婚前协议,以诸如公平的理由,把经济上强势一方的钱分给弱势一方,所以,熟悉法律的人慢慢在抛弃这一做法。
二是追求门当户对的婚姻,男女双方条件差不多,又都讲脸面,这样不至因为离婚而在财富上大失血。这一条是比较有效的,意味着“结婚创业、离婚致富”的路越走越窄了。
三是只办婚礼不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只是同居关系,感情好可以一直走下去,感情破裂就一拍两散,不带走一片云彩。泰国前总理他信的妹妹、同样是泰国前总理的英拉就是这么做的,因为她特别有钱。
不过,最好的办法还是婚姻归婚姻、财产归财产,当婚姻成为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婚姻与财产都变得不安全了。男女共同生活、养育子女,无论领证与否,无论举办婚礼与否,都应尊重意思自治,让双方约定财产的权属与使用,包括如何确定家庭共同支出、对生儿育女怎么补偿等。用自由裁量权粗暴干预婚姻与财产,只会让人丧失安全感而对婚姻退避三舍。
最后,要治理高额彩礼,最好还是废除彩礼,这是有法可依的。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来自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然后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总能找到彼此满意的婚姻-财产安排,避免任何一方的背信行为。彩礼与加名是一方收益前置、另一方风险前置的安排,完全不对等,所以会有很多纠纷,甚至不乏恶性案件,这是值得反思的。
要保障婚姻,就应该维持真正的公平与对等,法律的天平有偏向,必然导致正义的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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